关于对彭宗英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彭宗英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PJ003号
被处罚者:彭宗英
身份证号码: 51xxxxxxxx*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xxxx
我局于 2022 年11月15日对 (略) (略) 蒲江县成佳镇圣茶社区9组12号的养殖场所进行了调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畜禽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C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CJ-*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1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事情发生后,认真吸取了教训,立即开展了粪污清理,积极进行了整改;2、2021年猪场遭受非洲猪瘟亏了20余万元,2022年由于猪价下跌,养殖数量又少,亏了8余万元,且因身体不好,长期服药,生活确实困难。综上,请求予以酌情考虑。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1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申请》为证。
经对你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整改情形,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予以考量,其它陈述申辩意见不是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处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PJ003号
被处罚者:彭宗英
身份证号码: 51xxxxxxxx*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xxxx
我局于 2022 年11月15日对 (略) (略) 蒲江县成佳镇圣茶社区9组12号的养殖场所进行了调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畜禽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C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CJ-*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1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事情发生后,认真吸取了教训,立即开展了粪污清理,积极进行了整改;2、2021年猪场遭受非洲猪瘟亏了20余万元,2022年由于猪价下跌,养殖数量又少,亏了8余万元,且因身体不好,长期服药,生活确实困难。综上,请求予以酌情考虑。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1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申请》为证。
经对你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整改情形,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予以考量,其它陈述申辩意见不是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处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