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2023-02-1515:51:00
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2023-02-1515:51:00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政务大厅)/*(环评科) 通讯地址: (略) 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613室 联系人: (略) 江宁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 |||
一、 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南京三都 (略) 改性塑料粒子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2023〕19号 | 2023.2.8 |
2 | 关于南 (略) 磁性聚合物微球材料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2023〕20号 | 2023.2.9 |
3 | 关于南京 (略) 车用塑料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2023〕21号 | 2023.2.14 |
4 | (略) 江宁 (略) 站前路(学院北路-土山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2023〕22号 | 2023.2.13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政务大厅)/*(环评科) 通讯地址: (略) 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613室 联系人: (略) 江宁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 |||
一、 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南京三都 (略) 改性塑料粒子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2023〕19号 | 2023.2.8 |
2 | 关于南 (略) 磁性聚合物微球材料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2023〕20号 | 2023.2.9 |
3 | 关于南京 (略) 车用塑料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2023〕21号 | 2023.2.14 |
4 | (略) 江宁 (略) 站前路(学院北路-土山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江)建〔2023〕22号 | 2023.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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