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56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56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市发改委:
贵 (略) 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56号建议《关于厦门应大力规划、建设公共建筑光伏发电的建议》,我局为协办单位,现将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仔细研究讨论。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 (略) 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10月 (略) 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2022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2022年8月11 (略)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述文件对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加快智能光伏应用推广等工作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要求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我市地方法规也有相关规定,《 (略) 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统。
二、措施与成效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 (略) 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的通知》(厦建科【2022】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本市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该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同时也应该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今后我局将继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探索公共建筑光伏发电建设。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庄毅伟
联系人:林剑元
联系电话:*
(略) 建设局
2023年2月15日
市发改委:
贵 (略) 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56号建议《关于厦门应大力规划、建设公共建筑光伏发电的建议》,我局为协办单位,现将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仔细研究讨论。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 (略) 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10月 (略) 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2022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2022年8月11 (略)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述文件对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加快智能光伏应用推广等工作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要求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我市地方法规也有相关规定,《 (略) 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统。
二、措施与成效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 (略) 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的通知》(厦建科【2022】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本市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该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同时也应该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今后我局将继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探索公共建筑光伏发电建设。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庄毅伟
联系人:林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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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建设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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