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办东元路东端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悦海怡德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2月15日至2023年02月21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 (略) 拟投资700万元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1450平方米,建设面积为1450平方米,主要建设10条生产线,包括PP塑料颗粒生产线4条、PE塑料颗粒生产线4条、冰箱洗衣机配件生产线1条以及汽车轮毂配件生产线1条,建成后可年产塑料颗粒1500吨、冰箱洗衣机配件550吨、汽车轮毂配件4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二)营运期本项目在运营期中会产生噪声和一定量的废气、废水、固废等,需采取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具体如下:(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外运做农肥。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破碎、挤出、注塑等工序均位于密闭生产车间内,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支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经同1支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其他”类最高允许排放速率;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其他”类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3中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限值要求。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定期更换布袋、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项目建成后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0.0726t/a、VOCs排放量不得超过0.534t/a。(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新建的5m2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要求,设置规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加强固体废物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规范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范设施和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办东元路东端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悦海怡德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2月15日至2023年02月21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 (略) 拟投资700万元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1450平方米,建设面积为1450平方米,主要建设10条生产线,包括PP塑料颗粒生产线4条、PE塑料颗粒生产线4条、冰箱洗衣机配件生产线1条以及汽车轮毂配件生产线1条,建成后可年产塑料颗粒1500吨、冰箱洗衣机配件550吨、汽车轮毂配件4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二)营运期本项目在运营期中会产生噪声和一定量的废气、废水、固废等,需采取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具体如下:(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外运做农肥。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破碎、挤出、注塑等工序均位于密闭生产车间内,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支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经同1支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其他”类最高允许排放速率;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其他”类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3中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限值要求。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定期更换布袋、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项目建成后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0.0726t/a、VOCs排放量不得超过0.534t/a。(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新建的5m2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要求,设置规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加强固体废物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规范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范设施和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关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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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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