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临空水许可〔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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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临空水许可〔2022〕32号)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临空水许可〔2022〕32号)
来源:区社会事务局发布时间:2022-11-09

中核湖北鄂城 (略) :

  你单位《关于审批<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中核联投文〔2022〕3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专家组已出具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已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现就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防洪评价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地 (略) 临空经济区燕沙路与体育北路交叉口西北角。东侧为燕沙路,距离拟建场地约100m左右,南侧为体育北路,距离拟建场地20m左右。经纬度为:东经114°57′57.81″,北纬30°22′38.03″。主要建设1栋地上10层地下1层的办公楼,地下1层为车库,用地面积为2999.61m2,室外标高为20.22~20.42m。

  基坑开挖深度4.4~4.7m,基坑采用分阶放坡坡面混凝土支护+土钉,基坑上层滞水采取排水沟+集水井明排措施;基坑开

  挖深度4.4~4.7m,基坑采用分阶放坡坡面混凝土支护+土钉,基坑上层滞水采取排水沟+集水井明排措施;地下室基坑应在枯水季节施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规程实施。项目位于花马湖水系鸭畈港支流马园港南侧,1号支港东侧,基坑边缘距马园港支港规划河道开口线10.00m,距马元港主港规划河道开口线12.04m。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实施。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临河(含涉堤)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对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明显不利影响。

  (三)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安全检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防洪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含临近区域)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诱发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抢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六)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主汛期施工。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消除或减轻防洪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此复。

   (略) 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2022年11月7日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临空水许可〔2022〕32号)
来源:区社会事务局发布时间:2022-11-09

中核湖北鄂城 (略) :

  你单位《关于审批<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中核联投文〔2022〕3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专家组已出具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已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现就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防洪评价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地 (略) 临空经济区燕沙路与体育北路交叉口西北角。东侧为燕沙路,距离拟建场地约100m左右,南侧为体育北路,距离拟建场地20m左右。经纬度为:东经114°57′57.81″,北纬30°22′38.03″。主要建设1栋地上10层地下1层的办公楼,地下1层为车库,用地面积为2999.61m2,室外标高为20.22~20.42m。

  基坑开挖深度4.4~4.7m,基坑采用分阶放坡坡面混凝土支护+土钉,基坑上层滞水采取排水沟+集水井明排措施;基坑开

  挖深度4.4~4.7m,基坑采用分阶放坡坡面混凝土支护+土钉,基坑上层滞水采取排水沟+集水井明排措施;地下室基坑应在枯水季节施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规程实施。项目位于花马湖水系鸭畈港支流马园港南侧,1号支港东侧,基坑边缘距马园港支港规划河道开口线10.00m,距马元港主港规划河道开口线12.04m。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中核城·城市之光八号项目实施。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临河(含涉堤)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对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明显不利影响。

  (三)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安全检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防洪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含临近区域)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诱发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抢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六)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主汛期施工。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消除或减轻防洪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此复。

   (略) 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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