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镇江港扬中港区兴隆作业区联合动力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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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镇江港扬中港区兴隆作业区联合动力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10号

关于对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镇江港扬中港区兴隆作业区联合动力码头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镇江港扬中港区兴隆作业区联合动力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扬中经济开发区三跃港河口下游,扬中河段太平洲左汊的口岸直水道南岸。项目分为码头和*域,码头建设1个40000DWT杂货泊位、1个40000DWT杂货泊位(兼作重件滚装泊位)、1个10000DWT重件吊装泊位以及1~3#引桥等,*域建设件杂货堆场、件杂货仓库、海工设备组装区、海工设备堆存区、风电设备堆场、风电设备组装库风电零部件仓库、综合楼、机修间、流动机械库等。码头设计通过能力为210万吨,货种主要包括大型风电机组、钢铁、机电设备、船舶机械设备、配件等件杂货,不涉及散货运输、中转等活动。

项目已取得交通部、水利部、 (略) 发改委、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相关手续。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租住居民区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苏环(扬中) (略)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冲洗及洒水防尘;施工船舶废水由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污水接收船接收处理,不得在施工水域排放。运营期船舶舱底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专业单位接受处理;码头面(含引桥)冲洗废水、码头面(含引桥)初期雨水经集污池收集后送至后方*域沉淀池,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流动机械冲洗废水、机修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处理后达接管标准一并接管至苏环(扬中) (略) 处理,尾水排入夹江。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施工期严格控制堆场、物料装卸、车辆运输等过程产生扬尘,采取围挡、覆盖、洒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施工场地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场。运营期进行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有效控制运输扬尘污染。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临近长江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各侧执行3类标准。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根据项目周边生态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做好*域生态恢复和绿化种植补植工作。按照渔业管理部门要求优化增殖放流计划,落实长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措施。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消防设备,加强与属地政府、海事、交通、应急等部门的工作衔接。

(九)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6602.48/16602.48吨,化学需氧量≤5.0749/0.8973吨,悬浮物≤2.4904/0.1795吨,氨氮≤0.3692/0.0897吨,总磷≤0.0174/0.009吨,总氮≤0.5539/0.2692吨,石油类≤0.0006/0.0005吨,动植物油≤0.0869/0.0179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已开工建设, (略) 扬中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了处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如有技改、扩建,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扬中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抄送: (略) 扬中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 (略)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10号

关于对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镇江港扬中港区兴隆作业区联合动力码头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联合动力长江(江苏)有限公司镇江港扬中港区兴隆作业区联合动力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扬中经济开发区三跃港河口下游,扬中河段太平洲左汊的口岸直水道南岸。项目分为码头和*域,码头建设1个40000DWT杂货泊位、1个40000DWT杂货泊位(兼作重件滚装泊位)、1个10000DWT重件吊装泊位以及1~3#引桥等,*域建设件杂货堆场、件杂货仓库、海工设备组装区、海工设备堆存区、风电设备堆场、风电设备组装库风电零部件仓库、综合楼、机修间、流动机械库等。码头设计通过能力为210万吨,货种主要包括大型风电机组、钢铁、机电设备、船舶机械设备、配件等件杂货,不涉及散货运输、中转等活动。

项目已取得交通部、水利部、 (略) 发改委、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相关手续。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租住居民区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苏环(扬中) (略)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冲洗及洒水防尘;施工船舶废水由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污水接收船接收处理,不得在施工水域排放。运营期船舶舱底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专业单位接受处理;码头面(含引桥)冲洗废水、码头面(含引桥)初期雨水经集污池收集后送至后方*域沉淀池,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流动机械冲洗废水、机修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处理后达接管标准一并接管至苏环(扬中) (略) 处理,尾水排入夹江。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施工期严格控制堆场、物料装卸、车辆运输等过程产生扬尘,采取围挡、覆盖、洒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施工场地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场。运营期进行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有效控制运输扬尘污染。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临近长江一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各侧执行3类标准。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根据项目周边生态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做好*域生态恢复和绿化种植补植工作。按照渔业管理部门要求优化增殖放流计划,落实长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措施。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消防设备,加强与属地政府、海事、交通、应急等部门的工作衔接。

(九)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6602.48/16602.48吨,化学需氧量≤5.0749/0.8973吨,悬浮物≤2.4904/0.1795吨,氨氮≤0.3692/0.0897吨,总磷≤0.0174/0.009吨,总氮≤0.5539/0.2692吨,石油类≤0.0006/0.0005吨,动植物油≤0.0869/0.0179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已开工建设, (略) 扬中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了处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如有技改、扩建,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扬中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抄送: (略) 扬中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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