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大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磁感取向硅钢生产线配套气体保护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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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大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磁感取向硅钢生产线配套气体保护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12号

关于对江苏大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磁感取向硅钢生产线配套气体保护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大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大 (略) 高磁感取向硅钢生产线配套气体保护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江苏大 (略) 自身生产所需配套项目, (略) 丹阳经济开发区机场路95号现有厂区内,拆除现有氨制氢及加氢装置,建设1座*醇制氢装置,配套建设*醇储罐等设施,氢气年产能为2400万Nm3,仅用于自身生产所需,不对外出售。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开委投备〔2022〕51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 (略) 化治办意见和南京长三角绿 (略) 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初期雨水、废气吸收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浓度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脱盐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强排水一并接管至丹阳沃特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京杭运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储罐呼吸废气、解析废气中*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树脂、渗透膜等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催化剂、废机油、废吸附剂、废导热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在项目投入生产前,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和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污水治理设施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项目以*醇制氢装置区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醇储罐及污水处理区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现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121.8吨,COD≤0.332/0.206吨、悬浮物≤0.117/0.041吨、氨氮≤0.006/0.0006吨、总磷≤0.001/0.00008吨、总氮≤0.007/0.0019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90吨,二氧化硫≤0.408吨,氮氧化物≤1.420吨,VOCS(主要为*醇)≤2.050吨、一氧化碳≤8.36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吨,COD≤43.008/12.640吨、氨氮≤0.510/0.5046吨、总氮≤0.763/0.7579吨、总磷≤0.087/0.08608吨、悬浮物≤10.115/2.539吨、石油类≤1.2287/0.275吨、总铁≤0.9338/0.9338吨、氯化物≤0.3/0.3吨、全盐量≤11.64/11.64吨、硫化物≤0.149/0.149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007吨,二氧化硫≤1.31206吨,氮氧化物≤20.46398吨,VOCS≤4.227吨、一氧化碳≤8.360吨,铬酸雾≤0.02523吨、氯化氢≤2.9971吨、硫酸雾≤0.3237吨、碱雾≤5.168吨、氯气≤0.805吨、氨≤0.*吨、硫化氢≤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本项目制氢装置生产的氢气不得外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3年2月16 日

抄送: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大环境规 (略) (江苏)有限公司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12号

关于对江苏大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磁感取向硅钢生产线配套气体保护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大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大 (略) 高磁感取向硅钢生产线配套气体保护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江苏大 (略) 自身生产所需配套项目, (略) 丹阳经济开发区机场路95号现有厂区内,拆除现有氨制氢及加氢装置,建设1座*醇制氢装置,配套建设*醇储罐等设施,氢气年产能为2400万Nm3,仅用于自身生产所需,不对外出售。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开委投备〔2022〕51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 (略) 化治办意见和南京长三角绿 (略) 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初期雨水、废气吸收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浓度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脱盐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强排水一并接管至丹阳沃特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京杭运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储罐呼吸废气、解析废气中*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树脂、渗透膜等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催化剂、废机油、废吸附剂、废导热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在项目投入生产前,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和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污水治理设施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项目以*醇制氢装置区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醇储罐及污水处理区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现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121.8吨,COD≤0.332/0.206吨、悬浮物≤0.117/0.041吨、氨氮≤0.006/0.0006吨、总磷≤0.001/0.00008吨、总氮≤0.007/0.0019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90吨,二氧化硫≤0.408吨,氮氧化物≤1.420吨,VOCS(主要为*醇)≤2.050吨、一氧化碳≤8.36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吨,COD≤43.008/12.640吨、氨氮≤0.510/0.5046吨、总氮≤0.763/0.7579吨、总磷≤0.087/0.08608吨、悬浮物≤10.115/2.539吨、石油类≤1.2287/0.275吨、总铁≤0.9338/0.9338吨、氯化物≤0.3/0.3吨、全盐量≤11.64/11.64吨、硫化物≤0.149/0.149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007吨,二氧化硫≤1.31206吨,氮氧化物≤20.46398吨,VOCS≤4.227吨、一氧化碳≤8.360吨,铬酸雾≤0.02523吨、氯化氢≤2.9971吨、硫酸雾≤0.3237吨、碱雾≤5.168吨、氯气≤0.805吨、氨≤0.*吨、硫化氢≤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本项目制氢装置生产的氢气不得外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3年2月16 日

抄送: (略) 丹阳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大环境规 (略) (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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