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金属汽车灯具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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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金属汽车灯具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批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6个工作日(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3日),如对项目在环保方面有任何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传真、信函、电子邮 (略) 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白坭监督管理所反映。

联系地址:三水区白坭镇人民一路56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7-*

传 真:0757-*

电子邮箱:*@*ttp://**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先河金属汽车灯具配件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南203号Auto Space智车港10#01-101~401、10#02-102~402

环评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项 (略) 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南203号Auto Space智车港10#01-101~401、10#02-102~402(地理坐标为东经:112°50′40.790″,北纬:23°1′47.917″),占地面积1555.47平方米,建筑面积5156.31平方米,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预计年产汽车铝材散热器和灯饰零配件27.5万件,约500吨/年。项目员工人数5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生产300天,压铸工位为每天三班制,每班8小时,其他工位为每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过程中,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车辆冲洗”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厂内冲厕,不外排;远期,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白坭镇聚龙湾产业园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标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三)熔铝、压铸工序产生的烟尘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及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压铸工序使用水性脱模剂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参考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排放标准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排放标准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铣、钻、冲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尽量回收利用。各类固废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批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6个工作日(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3日),如对项目在环保方面有任何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传真、信函、电子邮 (略) 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白坭监督管理所反映。

联系地址:三水区白坭镇人民一路56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7-*

传 真:0757-*

电子邮箱:*@*ttp://**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先河金属汽车灯具配件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点

(略) 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南203号Auto Space智车港10#01-101~401、10#02-102~402

环评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项 (略) 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南203号Auto Space智车港10#01-101~401、10#02-102~402(地理坐标为东经:112°50′40.790″,北纬:23°1′47.917″),占地面积1555.47平方米,建筑面积5156.31平方米,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预计年产汽车铝材散热器和灯饰零配件27.5万件,约500吨/年。项目员工人数5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生产300天,压铸工位为每天三班制,每班8小时,其他工位为每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过程中,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车辆冲洗”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厂内冲厕,不外排;远期,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白坭镇聚龙湾产业园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标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三)熔铝、压铸工序产生的烟尘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及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压铸工序使用水性脱模剂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参考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排放标准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排放标准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铣、钻、冲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尽量回收利用。各类固废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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