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关于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自然资源局、华润电力(辽宁)有限公司:
《关于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情况的报告》、《关于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规划选址审查意见的报告》和《关于申请办理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0号)规定,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略) 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经我厅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已出具《关于同意华润盘锦和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0〕264号)。该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我厅同意核发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47.48公顷(712亩),其中农用地47.21公顷(708亩),耕地46.67公顷(700亩),建设用地0.22公顷(3亩),未利用地0.1公顷(1亩)。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 (略)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核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下”新建工程规划选址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0年12月3日
(略) 自然资源局、华润电力(辽宁)有限公司:
《关于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情况的报告》、《关于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规划选址审查意见的报告》和《关于申请办理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0号)规定,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略) 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经我厅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已出具《关于同意华润盘锦和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0〕264号)。该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我厅同意核发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47.48公顷(712亩),其中农用地47.21公顷(708亩),耕地46.67公顷(700亩),建设用地0.22公顷(3亩),未利用地0.1公顷(1亩)。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 (略)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核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华润沈阳浑南热电厂“上大压下”新建工程规划选址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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