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涉及我县辖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罗第海鲜摊销售不合格食品(金昌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74,样品名称:金昌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罗第海鲜摊,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自行采购1批次金昌鱼用于店内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关于广 (略) 销售不合格食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94,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广 (略) ,检验机构:广西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自行采购1批次姜用于店内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关于广西大新 (略) 销售不合格食品(指天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53,样品名称:指天椒,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0日,被抽样单位:广西大新 (略) ,检验机构:广西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自行采购1批次指天椒用于店内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关于大新县宝圩梅肖蔬菜销售店销售不合格食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64,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宝圩梅肖蔬菜销售店,检验机构:广西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自行采购1批次姜用于店内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关于大新县宜佳 (略) 销售不合格食品(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99 ,样品名称:茄子,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宜佳 (略) ,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自行采购1批次 (略) 内经营,检测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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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涉及我县辖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大新县罗第海鲜摊销售不合格食品(金昌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74,样品名称:金昌鱼,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罗第海鲜摊,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自行采购1批次金昌鱼用于店内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关于广 (略) 销售不合格食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94,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广 (略) ,检验机构:广西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自行采购1批次姜用于店内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关于广西大新 (略) 销售不合格食品(指天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53,样品名称:指天椒,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0日,被抽样单位:广西大新 (略) ,检验机构:广西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自行采购1批次指天椒用于店内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关于大新县宝圩梅肖蔬菜销售店销售不合格食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64,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宝圩梅肖蔬菜销售店,检验机构:广西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自行采购1批次姜用于店内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关于大新县宜佳 (略) 销售不合格食品(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99 ,样品名称:茄子,购进日期:2022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宜佳 (略) ,检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 (略) 。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自行采购1批次 (略) 内经营,检测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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