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放射性废水。
1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9.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0.禁止开发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或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或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且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或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无居民海岛。
2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3.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26.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27.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8.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3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放射性废水。
1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9.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0.禁止开发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或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或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且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或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无居民海岛。
2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3.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26.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27.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8.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3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放射性废水。
1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9.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0.禁止开发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或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或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且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或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无居民海岛。
2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3.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26.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27.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8.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3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放射性废水。
1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9.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0.禁止开发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或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或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且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或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无居民海岛。
2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3.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26.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27.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8.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2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3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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