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6号关于《安徽清能碳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极材料碳再生和深度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濉环行审〔2023〕6号关于《安徽清能碳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极材料碳再生和深度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安徽清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清 (略) 负极材料碳再生和深度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关于申请对安徽清 (略) 负极材料碳再生和深度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濉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建筑面积23007m2,建设1栋综合仓库、2栋生产车间、1栋行政办公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主要建设2条98碳基原料生产线、1条再生石墨负极材料生产线和1条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3万吨98碳基原料、1万吨再生石墨负极材料和1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650万元,占总投资的9.71%。项目代码:2207-*-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余热锅炉排水回用,不外排;热解气洗涤废水全部由焙烧炉焚烧处理,不外排;软水制备和去离子水制备浓水 (略) 政污水管网,其余工艺生产废水经项目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320t/d,处理工艺:调节池+压滤+反渗透)预处理达标后经总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总排口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粉尘主要产生在破碎、烘干、筛分、成型、整形、拆包和包装环节,物料采用密闭管道在各工段之间输送,主要产尘点设负压抽排风系统,通过负压收集后接入车间含尘废气收集管网,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和末端布袋除尘器(覆膜滤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包覆碳化尾气主要成分为烟尘、非*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包覆碳化尾气经水喷淋+电捕焦油器+焙烧炉燃烧处理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排放;无氧碳化燃烧尾气主要成分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采取两套“SCR脱硝+余热锅炉回收+布袋除尘器+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排放。

项目配酸和酸洗过程尾气主要成分为氮氧化物、氯化氢和氟化物,采取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破碎、烘干、筛分、成型、整形、拆包、包装、酸洗和包覆碳化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氟化氢、沥青烟和苯并[a]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燃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 (略) 大气办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要求;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同时,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49.31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8.555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4.18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647吨/年)。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筛分除磁异物、脱硫石膏、污水处理站污泥、去离子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和废反渗透膜等为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其中废包装袋、脱硫石膏和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筛分除磁异物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去离子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和废反渗透膜由生产厂家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热解气洗涤污泥、回收焦、废气处理过程产生废催化剂、废酸、酸洗废渣、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书》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编:*


安徽清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清 (略) 负极材料碳再生和深度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关于申请对安徽清 (略) 负极材料碳再生和深度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濉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建筑面积23007m2,建设1栋综合仓库、2栋生产车间、1栋行政办公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主要建设2条98碳基原料生产线、1条再生石墨负极材料生产线和1条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3万吨98碳基原料、1万吨再生石墨负极材料和1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650万元,占总投资的9.71%。项目代码:2207-*-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余热锅炉排水回用,不外排;热解气洗涤废水全部由焙烧炉焚烧处理,不外排;软水制备和去离子水制备浓水 (略) 政污水管网,其余工艺生产废水经项目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320t/d,处理工艺:调节池+压滤+反渗透)预处理达标后经总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总排口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粉尘主要产生在破碎、烘干、筛分、成型、整形、拆包和包装环节,物料采用密闭管道在各工段之间输送,主要产尘点设负压抽排风系统,通过负压收集后接入车间含尘废气收集管网,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和末端布袋除尘器(覆膜滤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包覆碳化尾气主要成分为烟尘、非*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包覆碳化尾气经水喷淋+电捕焦油器+焙烧炉燃烧处理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排放;无氧碳化燃烧尾气主要成分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采取两套“SCR脱硝+余热锅炉回收+布袋除尘器+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排放。

项目配酸和酸洗过程尾气主要成分为氮氧化物、氯化氢和氟化物,采取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破碎、烘干、筛分、成型、整形、拆包、包装、酸洗和包覆碳化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氟化氢、沥青烟和苯并[a]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燃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 (略) 大气办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要求;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同时,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49.31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8.555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4.18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647吨/年)。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筛分除磁异物、脱硫石膏、污水处理站污泥、去离子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和废反渗透膜等为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其中废包装袋、脱硫石膏和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筛分除磁异物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去离子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和废反渗透膜由生产厂家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热解气洗涤污泥、回收焦、废气处理过程产生废催化剂、废酸、酸洗废渣、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书》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