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2号)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2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3〕表2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百丈岩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正 (略) 编制的《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蓬壶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污水管网6.1km、垃圾收运20吨/日、生态护岸4.4km、生态步道4.9km、生态隔离带1.0km2。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涉水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避开鱼类繁殖期,并按要求开展必要的水生生态修复措施;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工程养护或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河道施工过程应采用分段分期施工导流,以减少施工时对流域水质的影响。
2、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敏感点周边禁止在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06:00)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抑尘工作;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用密闭车斗,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加强施工队*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恢复临时占地,加强裸露地面的绿化和植被养护工作。
5、项目垃圾站场地清洗废水应同垃圾渗滤液各自通过管道汇入地埋式渗滤液收集池(1m3),每日由吸污车抽吸转运至东平镇东山村垃圾中转站后进一步外运处理。
6、垃圾收运站内应配置喷洒除臭系统,定期喷洒除臭液,加强场区绿化建设,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垃圾站内的氨气、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限值。
7、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污水收集池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后同生活垃圾一并运至东平镇东山村垃圾中转站后进一步外运处理。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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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3〕表2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百丈岩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正 (略) 编制的《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永春县蓬壶镇桃溪流域生态廊道可持续发展工程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蓬壶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污水管网6.1km、垃圾收运20吨/日、生态护岸4.4km、生态步道4.9km、生态隔离带1.0km2。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涉水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避开鱼类繁殖期,并按要求开展必要的水生生态修复措施;施工方式应采用随挖随填的施工方法,不能立即回填的,应堆放于指定场所并做好防挡措施。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截排水沟,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工程养护或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河道施工过程应采用分段分期施工导流,以减少施工时对流域水质的影响。
2、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敏感点周边禁止在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06:00)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抑尘工作;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用密闭车斗,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应加强施工队*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恢复临时占地,加强裸露地面的绿化和植被养护工作。
5、项目垃圾站场地清洗废水应同垃圾渗滤液各自通过管道汇入地埋式渗滤液收集池(1m3),每日由吸污车抽吸转运至东平镇东山村垃圾中转站后进一步外运处理。
6、垃圾收运站内应配置喷洒除臭系统,定期喷洒除臭液,加强场区绿化建设,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垃圾站内的氨气、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限值。
7、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污水收集池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后同生活垃圾一并运至东平镇东山村垃圾中转站后进一步外运处理。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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