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2-4-2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4月2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7-*(开发区审批服务大厅)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辽宁金天 (略) 搬迁暨工程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营辽开审批[2022]5号 | 2022.4.29 |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2-4-2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4月2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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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辽宁金天 (略) 搬迁暨工程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营辽开审批[2022]5号 | 2022.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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