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华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666f606d07834545927ae7b16dfeaafa-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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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666f606d07834545927ae7b16dfeaafa-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峪口镇 (略) 2号楼C座3层
公示时间:2023-02-23
受理时间:2023-02-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 本项目发酵实验(发酵罐)产生的发酵废气,发酵罐在发酵实验过程中仅开启一个排气孔,此排气孔排出的发酵废气经由硅胶软管通过排风管道统一收集后(本项目集气管道与设备直接相连接,收集效率为100%),通过管道将废气引至一套活性炭净化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配套风机风量为1000m3/h,处理后的废气通入一根 15m 高排气筒统一排放(排气口编号 DA001)。2、废水 本项目实验废液、清洗废水全部按危废处理,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的生活污水(盥洗、冲厕用水等),排入所在园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胡辛庄污水处理厂。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分离机、空压机、制冰机、冻干机、洗板机等,各设备均位于室内,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建筑隔声;拟优先选用低噪低振设备;针对不同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的降噪措施,并进行定期维护。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发酵残渣、废弃包装物、活性炭净化吸附装置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发酵残渣主要为畜禽饲料半成品,属食品类产品,与生活垃圾一起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耗材及试剂瓶等的普通废包装物主要为纸箱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会对外界环境产生影响。 本项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实验废液(包括清洗废水)、废样品、废化学试剂及容器(废试剂盒等)、废一次性实验用品。危险废物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张晓华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新国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峪口镇 (略) 2号楼C座3层
公示时间:2023-02-23
受理时间:2023-02-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 本项目发酵实验(发酵罐)产生的发酵废气,发酵罐在发酵实验过程中仅开启一个排气孔,此排气孔排出的发酵废气经由硅胶软管通过排风管道统一收集后(本项目集气管道与设备直接相连接,收集效率为100%),通过管道将废气引至一套活性炭净化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配套风机风量为1000m3/h,处理后的废气通入一根 15m 高排气筒统一排放(排气口编号 DA001)。2、废水 本项目实验废液、清洗废水全部按危废处理,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的生活污水(盥洗、冲厕用水等),排入所在园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胡辛庄污水处理厂。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分离机、空压机、制冰机、冻干机、洗板机等,各设备均位于室内,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建筑隔声;拟优先选用低噪低振设备;针对不同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的降噪措施,并进行定期维护。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发酵残渣、废弃包装物、活性炭净化吸附装置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发酵残渣主要为畜禽饲料半成品,属食品类产品,与生活垃圾一起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耗材及试剂瓶等的普通废包装物主要为纸箱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会对外界环境产生影响。 本项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实验废液(包括清洗废水)、废样品、废化学试剂及容器(废试剂盒等)、废一次性实验用品。危险废物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张晓华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新国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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