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诊所备案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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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诊所备案管理的公告

关于实行诊所备案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6日起诊所实施备案管理。现就做好全县诊所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诊所实施备案管理后,定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将停止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诊所执业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

二、实施备案管理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一年。

三、新备案的诊所,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单位或个人设置诊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申请后直接打印);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为方便诊所经营者办事,即日起到2023年5月31日,请符合要求的诊所到定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大厅二楼卫健窗口及时办理备案。

定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关于实行诊所备案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6日起诊所实施备案管理。现就做好全县诊所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诊所实施备案管理后,定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将停止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诊所执业登记、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

二、实施备案管理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一年。

三、新备案的诊所,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单位或个人设置诊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申请后直接打印);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为方便诊所经营者办事,即日起到2023年5月31日,请符合要求的诊所到定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大厅二楼卫健窗口及时办理备案。

定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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