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塞尚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块路面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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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塞尚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块路面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汇岩达 (略) 编制的《宁夏 (略) 年产500万块路面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109-*-07-05-*。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红旗路西侧, (略) (略) 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3500㎡,主要建设封闭原材料库、成品区及废水循环沉淀池,购置搅拌机、水泥筒仓、压砖机等设备,设置年产500万块路面砖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3万元,占总投资的5.6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合搅拌废气和水泥筒仓废气。混合搅拌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水泥筒仓废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混合搅拌废气和水泥筒仓废气排放均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DA001)和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装载机、搅拌机、压砖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合理布置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搅拌除尘器收尘、筒仓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不合格湿坯、废砖块和生活垃圾。搅拌除尘器收尘、不合格湿坯和筒仓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线;沉淀池沉渣和废砖块集中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汇岩达 (略) 编制的《宁夏 (略) 年产500万块路面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109-*-07-05-*。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红旗路西侧, (略) (略) 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3500㎡,主要建设封闭原材料库、成品区及废水循环沉淀池,购置搅拌机、水泥筒仓、压砖机等设备,设置年产500万块路面砖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3万元,占总投资的5.6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合搅拌废气和水泥筒仓废气。混合搅拌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水泥筒仓废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混合搅拌废气和水泥筒仓废气排放均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DA001)和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装载机、搅拌机、压砖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合理布置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搅拌除尘器收尘、筒仓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不合格湿坯、废砖块和生活垃圾。搅拌除尘器收尘、不合格湿坯和筒仓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线;沉淀池沉渣和废砖块集中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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