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恒钛铸锻有限公司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书2号)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恒钛铸锻有限公司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书2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1日—2023年2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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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3〕书2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 (略) 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做好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 (略) 年生产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 (略) 永春县东关镇内碧村(永春东部建材工业园),主要从事机械配件的生产,改建内容主要是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纯水制备废水应回用于原料配料用水,不得外排;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真空泵废水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初期雨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及原料配料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应不小于120m3;生活污水应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20)表1标准后用于场地抑尘,不得外排, (略) 应合建 1 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应不小于6.8t/d。
2、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油漆、稀释剂仓库、喷漆房及危险废物临时暂存间等区域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开展重点防渗工作。
3、项目熔化精炼球化烟尘、造型、浇注、砂再生、抛丸、腻子打磨粉尘废气应经“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分别通过4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浇注抽真空、制芯造型废气经旋风过滤后,与涂装废气统一经“高效干式过滤+固定床活性炭+RCO脱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EPS发泡废气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净化后汇入涂装废气排气筒(DA005)排放;淬火废气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排入静电除油设施净化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生物质燃料废气应经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车间应加强密闭措施,提高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并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效、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其中,砂再生、熔化粉尘废气(DA001)、熔化精炼球化废气(DA002)、车间集尘废气(DA003)、抛丸及打磨废气(DA004)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制芯造型浇注、涂装、发泡有机废气(DA005)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淬火油雾(DA006)油雾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标准;生物质燃料废气(DA007)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生产废气中各项污染物的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相关标准限值、《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厂区内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限值。
4、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含油漆废物、废包装桶、废淬火油、真空泵废水、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含油漆废物、废包装桶、废淬火油、真空泵废水、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铁经收集后回用作为工件填充料,废铁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应尽可能回炉重熔,废耐火材料、炉渣、布袋收集尘、废布袋、废砂、锅炉灰渣等一般固废均应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车间、2#车间各外延50米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332t/a、NOX≤0.765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改建项目投产前取得新增污染物SO2 (0.282t/a)排污权指标。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3.5748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2.979吨/年以内。
8、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同时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书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1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1日—2023年2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3〕书2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 (略) 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做好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 (略) 年生产改建年产3万件工矿机械配件生产线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 (略) 永春县东关镇内碧村(永春东部建材工业园),主要从事机械配件的生产,改建内容主要是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纯水制备废水应回用于原料配料用水,不得外排;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真空泵废水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初期雨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及原料配料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应不小于120m3;生活污水应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20)表1标准后用于场地抑尘,不得外排, (略) 应合建 1 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应不小于6.8t/d。
2、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油漆、稀释剂仓库、喷漆房及危险废物临时暂存间等区域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开展重点防渗工作。
3、项目熔化精炼球化烟尘、造型、浇注、砂再生、抛丸、腻子打磨粉尘废气应经“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分别通过4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浇注抽真空、制芯造型废气经旋风过滤后,与涂装废气统一经“高效干式过滤+固定床活性炭+RCO脱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EPS发泡废气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净化后汇入涂装废气排气筒(DA005)排放;淬火废气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排入静电除油设施净化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生物质燃料废气应经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车间应加强密闭措施,提高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并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效、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其中,砂再生、熔化粉尘废气(DA001)、熔化精炼球化废气(DA002)、车间集尘废气(DA003)、抛丸及打磨废气(DA004)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制芯造型浇注、涂装、发泡有机废气(DA005)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淬火油雾(DA006)油雾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标准;生物质燃料废气(DA007)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生产废气中各项污染物的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相关标准限值、《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厂区内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限值。
4、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含油漆废物、废包装桶、废淬火油、真空泵废水、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含油漆废物、废包装桶、废淬火油、真空泵废水、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铁经收集后回用作为工件填充料,废铁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应尽可能回炉重熔,废耐火材料、炉渣、布袋收集尘、废布袋、废砂、锅炉灰渣等一般固废均应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车间、2#车间各外延50米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332t/a、NOX≤0.765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改建项目投产前取得新增污染物SO2 (0.282t/a)排污权指标。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3.5748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2.979吨/年以内。
8、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同时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书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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