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张天水农民集中住房小区(一期)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_贵州天地黔诚环保有限公司
贵阳市乌当区张天水农民集中住房小区(一期)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_贵州天地黔诚环保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http://**|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黔环通〔2019〕171号)、筑土壤办通〔2019〕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 (略) 乌当区张天水农民集中住房小区(一期)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调查范围以总规划用地范围为主,同时调查周围1000m范围内的污染源。调查地 (略) 乌当区麦穰村总规划用地面积为30796m2,约合46.19亩。调查地块西邻麦穰村,南邻蚂蚁窝山体公园,东邻北京东路,北邻麦穰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06.*,26.*(WGS1984)。调查地块原用地类型为农林用地(E2),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故本次调查按照第一类用地要求开展调查。
调查地块于2016年开始施工建设, (略) 乌当区张天水农民集中住房小区(一期)建设项目拟建设住高层住宅11栋,配套建设占地面积为5949.90平方米的幼儿园1 (略) 场、社区医疗服务点等配套设施。目前1-3#、1-5#、1-6#、1-7#、1-8#,共5座住宅楼已封顶。东至1-3#,西至1-8#之间的道路已完成基础施工。本次调查基于上述场地模型的基础上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工作。
二、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确认该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主要为农林用地,调查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分布,周边1000m范围内的现存的工业企业有养殖厂、味精厂、混凝土拌合站、污水处理厂、塑胶厂,其中养殖厂、味精厂、混凝土拌合站运营期产生的影响可忽略;污水处理厂、塑胶厂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迁移途径;历史存在的中成药制品厂无土壤污染迁移途径,历史存在磷酸盐厂、 (略) 化工原料厂等企业历史生产运营活动对调查地块内原始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根据快速检测仪(XRF)检测结果,本地块土壤中检测的重金属均能满足土壤标准筛选值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
现场踏勘阶段未发现有污染物泄漏痕迹,未查询到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未发现土壤存在明显颜色异常、油渍、异味等污染痕迹。故判断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未发生可能污染本地块的情况,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符合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的相关要求,调查活动经第一阶段调查即可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可以按照规划用途居住用地(R)进行开发利用。
三、调查建议
在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场地平整作业。对于场地平整过程中的发现的可疑污染源应及时进行鉴别和无害化处置,不得擅自填覆造成污染源隐匿。必要时可开展地块环境补充调查,以确保地块带来的人群健康风险和生态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在该地块建设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实施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预防场地环境污染,维持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水平。
委托单位: (略) (略)
编制单位:贵州 (略)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
报告连接:链接:http://** 密码:rj8vbq
信息来源:http://**|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黔环通〔2019〕171号)、筑土壤办通〔2019〕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 (略) 乌当区张天水农民集中住房小区(一期)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调查范围以总规划用地范围为主,同时调查周围1000m范围内的污染源。调查地 (略) 乌当区麦穰村总规划用地面积为30796m2,约合46.19亩。调查地块西邻麦穰村,南邻蚂蚁窝山体公园,东邻北京东路,北邻麦穰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06.*,26.*(WGS1984)。调查地块原用地类型为农林用地(E2),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故本次调查按照第一类用地要求开展调查。
调查地块于2016年开始施工建设, (略) 乌当区张天水农民集中住房小区(一期)建设项目拟建设住高层住宅11栋,配套建设占地面积为5949.90平方米的幼儿园1 (略) 场、社区医疗服务点等配套设施。目前1-3#、1-5#、1-6#、1-7#、1-8#,共5座住宅楼已封顶。东至1-3#,西至1-8#之间的道路已完成基础施工。本次调查基于上述场地模型的基础上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工作。
二、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确认该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主要为农林用地,调查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分布,周边1000m范围内的现存的工业企业有养殖厂、味精厂、混凝土拌合站、污水处理厂、塑胶厂,其中养殖厂、味精厂、混凝土拌合站运营期产生的影响可忽略;污水处理厂、塑胶厂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迁移途径;历史存在的中成药制品厂无土壤污染迁移途径,历史存在磷酸盐厂、 (略) 化工原料厂等企业历史生产运营活动对调查地块内原始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根据快速检测仪(XRF)检测结果,本地块土壤中检测的重金属均能满足土壤标准筛选值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
现场踏勘阶段未发现有污染物泄漏痕迹,未查询到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未发现土壤存在明显颜色异常、油渍、异味等污染痕迹。故判断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未发生可能污染本地块的情况,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符合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的相关要求,调查活动经第一阶段调查即可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可以按照规划用途居住用地(R)进行开发利用。
三、调查建议
在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场地平整作业。对于场地平整过程中的发现的可疑污染源应及时进行鉴别和无害化处置,不得擅自填覆造成污染源隐匿。必要时可开展地块环境补充调查,以确保地块带来的人群健康风险和生态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在该地块建设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实施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预防场地环境污染,维持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水平。
委托单位: (略) (略)
编制单位:贵州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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