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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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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3〕3号)

被处罚单位: (略) 南 (略)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6

住所: (略) 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生产废水渗漏至厂区围墙外水田,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1月7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1月7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1月7日对你单位生产厂长阳达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2月22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阳达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 (略) 南 (略)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 (略) 南 (略) 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2050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 (略) 南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 (略) 南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被处罚单位: (略) 南 (略)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6

住所: (略) 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生产废水渗漏至厂区围墙外水田,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1月7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1月7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1月7日对你单位生产厂长阳达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2月22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阳达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 (略) 南 (略)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 (略) 南 (略) 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2050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 (略) 南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 (略) 南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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