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东台市生态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东台市生态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一、江 (略) 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0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特种水泥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略) 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9日、4月10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 (略)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略)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对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的行为处1.3万元罚款,合并处人民币26.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该单位负责生态环境工作的责任人,处罚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略) (略) 涉嫌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9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略)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对苏J18点击查看>>车辆进行检测时,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依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鉴于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决定:(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对苏J18点击查看>>车辆进行检测时,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行为。(二)行政处罚:对苏J18点击查看>>车辆进行检测时,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两万一千五百元,并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五百元。
四、江苏某 (略) 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3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某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医用塑料吸管、POCT瓶生产线技改项目吹注塑工序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鉴于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决定:(一)立即改正医用塑料吸管、POCT瓶生产线技改项目吹注塑工序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二)行政处罚:对医用塑料吸管、POCT瓶生产线技改项目吹注塑工序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行政处罚。
五、 (略) 某 (略) 涉嫌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略) 某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单位将金属氧化废物露天 (略) 某建材厂厂区东南角部分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将该 (略) 公安局。
六、东台某养殖场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1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局对东台某养殖场厂界臭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养殖场厂界下风向2#检测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最大值为87(无量钢),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70(无量纲)的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七、 (略) 某生猪养殖场涉嫌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台某生猪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中有畜禽粪污产生,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鉴于有投诉且经核实等因素,决定:(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中有畜禽粪污产生,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中有畜禽粪污产生,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519万元。
八、 (略) 某建材经营部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6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略) 某建材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场地贮存石块、石子、石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九、 (略) (略) 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9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略)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海洋微藻原料生产基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螺旋藻养殖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海洋微藻原料生产基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对螺旋藻养殖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合并处人民币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江苏某 (略) 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噪声超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某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热镀锌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机械噪声产生, (略) 东台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经监测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三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的规定。
依据《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江 (略) 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0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特种水泥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略) 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9日、4月10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 (略)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略)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对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的行为处1.3万元罚款,合并处人民币26.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该单位负责生态环境工作的责任人,处罚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略) (略) 涉嫌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9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略)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对苏J18点击查看>>车辆进行检测时,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依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鉴于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决定:(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对苏J18点击查看>>车辆进行检测时,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行为。(二)行政处罚:对苏J18点击查看>>车辆进行检测时,未 (略) 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两万一千五百元,并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五百元。
四、江苏某 (略) 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3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某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医用塑料吸管、POCT瓶生产线技改项目吹注塑工序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鉴于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决定:(一)立即改正医用塑料吸管、POCT瓶生产线技改项目吹注塑工序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二)行政处罚:对医用塑料吸管、POCT瓶生产线技改项目吹注塑工序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行政处罚。
五、 (略) 某 (略) 涉嫌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略) 某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单位将金属氧化废物露天 (略) 某建材厂厂区东南角部分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将该 (略) 公安局。
六、东台某养殖场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1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局对东台某养殖场厂界臭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养殖场厂界下风向2#检测点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最大值为87(无量钢),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70(无量纲)的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七、 (略) 某生猪养殖场涉嫌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台某生猪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中有畜禽粪污产生,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鉴于有投诉且经核实等因素,决定:(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中有畜禽粪污产生,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中有畜禽粪污产生,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519万元。
八、 (略) 某建材经营部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6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略) 某建材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场地贮存石块、石子、石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九、 (略) (略) 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9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 (略)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海洋微藻原料生产基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螺旋藻养殖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海洋微藻原料生产基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对螺旋藻养殖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合并处人民币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江苏某 (略) 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噪声超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 (略) 东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某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热镀锌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机械噪声产生, (略) 东台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经监测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三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的规定。
依据《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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