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2023年2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2023年2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21日我局拟对 (略) 塑料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21日-2023年2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行政审批股)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塑料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 | 祁县贾令镇北左村 | (略) | 山西迈 (略) | 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建成后在原有 “年产各种塑料容器及瓶盖2484t”的基础上新增PET包装桶、PE瓶盖、PE塑料桶、PP把手6600t/a产能,共计9084t/a产能 | 1、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措施,规范施工行为,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业机械,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收集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苫盖,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长期堆存、随意倾倒和沿途漏洒;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要求。 2、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办公区采用电采暖,不得建设燃煤设施;生产车间全封闭,1#生产车间北侧区注塑吹塑工序、南侧区吹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各自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生产车间破碎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对有机废气实施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对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使用实施有效管控,严格按照《报告表》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配套相应处理能力和效率的污染防治设施,选用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并做到足量添加,及时更换,确保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3、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产生的冷却系统废水用于厂区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沉淀后用于绿化用水,不外排。 4、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及机械车辆的日常环境管理,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值。 5、做好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合格品、边角料暂存于固废暂存区,经破碎机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交于废品收购站;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活性炭、废棉纱、废手套等分类收集规范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要求建设的危废暂存间,按环评要求定期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规范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8、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范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废物泄露时的安全收集,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和事故演练,严防各类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9、项目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核定的颗粒物0.309吨/年的总量控制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21日我局拟对 (略) 塑料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21日-2023年2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行政审批股)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塑料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 | 祁县贾令镇北左村 | (略) | 山西迈 (略) | 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建成后在原有 “年产各种塑料容器及瓶盖2484t”的基础上新增PET包装桶、PE瓶盖、PE塑料桶、PP把手6600t/a产能,共计9084t/a产能 | 1、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措施,规范施工行为,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业机械,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收集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苫盖,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长期堆存、随意倾倒和沿途漏洒;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要求。 2、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办公区采用电采暖,不得建设燃煤设施;生产车间全封闭,1#生产车间北侧区注塑吹塑工序、南侧区吹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各自15m高的排气筒排放;2#生产车间破碎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对有机废气实施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对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使用实施有效管控,严格按照《报告表》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配套相应处理能力和效率的污染防治设施,选用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并做到足量添加,及时更换,确保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3、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产生的冷却系统废水用于厂区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沉淀后用于绿化用水,不外排。 4、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及机械车辆的日常环境管理,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值。 5、做好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合格品、边角料暂存于固废暂存区,经破碎机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交于废品收购站;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活性炭、废棉纱、废手套等分类收集规范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要求建设的危废暂存间,按环评要求定期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6、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规范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8、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范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废物泄露时的安全收集,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和事故演练,严防各类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9、项目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核定的颗粒物0.309吨/年的总量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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