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齐哈尔汇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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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汇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铁环建审〔2022〕1号

关于齐齐哈尔汇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齐齐哈尔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齐齐哈尔 (略) 有机肥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边屯中学西南1.2公里处,项目东侧、北侧为耕地,南侧为鱼塘,西侧为十一渠。项目总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在租赁场地及场地内原设备基础上增加粉状肥生产设备,热风炉烟气新增等离子除臭装置,在产尘节点搅拌、粉碎、制粒工序新增集气罩收集装置,在原有的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后增加生物除臭装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15万元,年产有机肥10万吨,其中粒状肥4.5万吨,粉状肥5.5万吨。建设性质为新建。

二、项目建设注意事项

施工期

1.噪声为设备安装施工产生的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隔音降噪等措施,禁止夜间施工。

2.固废为包装垃圾和生活垃圾, (略) 政环卫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

运营期

1.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至周边农户沤肥使用,不外排。

2.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搅拌、粉碎、制粒工段将产生一定量粉尘和臭气,热风炉(干燥炉)烟气,厂界原料堆存过程产生的恶臭。生产过程的粉尘和臭气采用集气罩集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除尘+布袋除尘器除尘+生物除臭后经15米以上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热风炉(干燥炉)烟气,经二级旋风除尘器除尘及等离子除臭后,由15米以上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原料堆存过程产生的恶臭,应采取封闭库房,采用喷洒除臭剂的方式去除恶臭,加强厂界周围乔灌结合绿化,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生活用热采取电取暖。

3.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行、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主要为包装过程产生的少量损坏废包装袋、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除尘灰、草木灰。废包装袋、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理;不合格产品和布袋除尘器除尘灰返回前端工序重新利用;草木灰进入配料工序。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三、项目要求

1.项目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略) 铁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本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3.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防沙治沙和水土保持措施,搞好生态恢复和生态改善工作,做好绿化和防沙治沙工作。

四、最终结论

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略) 铁锋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8日

(略) 铁锋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印发

铁环建审〔2022〕1号

关于齐齐哈尔汇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齐齐哈尔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齐齐哈尔 (略) 有机肥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边屯中学西南1.2公里处,项目东侧、北侧为耕地,南侧为鱼塘,西侧为十一渠。项目总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在租赁场地及场地内原设备基础上增加粉状肥生产设备,热风炉烟气新增等离子除臭装置,在产尘节点搅拌、粉碎、制粒工序新增集气罩收集装置,在原有的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后增加生物除臭装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15万元,年产有机肥10万吨,其中粒状肥4.5万吨,粉状肥5.5万吨。建设性质为新建。

二、项目建设注意事项

施工期

1.噪声为设备安装施工产生的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隔音降噪等措施,禁止夜间施工。

2.固废为包装垃圾和生活垃圾, (略) 政环卫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

运营期

1.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至周边农户沤肥使用,不外排。

2.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搅拌、粉碎、制粒工段将产生一定量粉尘和臭气,热风炉(干燥炉)烟气,厂界原料堆存过程产生的恶臭。生产过程的粉尘和臭气采用集气罩集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除尘+布袋除尘器除尘+生物除臭后经15米以上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热风炉(干燥炉)烟气,经二级旋风除尘器除尘及等离子除臭后,由15米以上高排气筒排放,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原料堆存过程产生的恶臭,应采取封闭库房,采用喷洒除臭剂的方式去除恶臭,加强厂界周围乔灌结合绿化,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生活用热采取电取暖。

3.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行、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主要为包装过程产生的少量损坏废包装袋、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除尘灰、草木灰。废包装袋、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理;不合格产品和布袋除尘器除尘灰返回前端工序重新利用;草木灰进入配料工序。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三、项目要求

1.项目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略) 铁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本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3.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防沙治沙和水土保持措施,搞好生态恢复和生态改善工作,做好绿化和防沙治沙工作。

四、最终结论

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略) 铁锋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8日

(略) 铁锋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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