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苏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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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苏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淮安苏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1-*-89-05-*

淮安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苏 (略) 新建2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50号,项目总投资103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废锂电池预处理线、1条废磷酸铁锂正极片加工回收线、1条废负极片回收加工线以及1条碳酸锂回收加工线,项目建设完毕后将形成年回收再利用废动力磷酸铁锂电池5000吨、磷酸铁锂废料正极片8000吨、磷酸铁锂废料卷芯2000吨的生产规模,合计1.5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你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旧原料种类、来源、入厂控制要求,做好台账登记等工作,严格执行《报告书》所提各项要求。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15m3/d;处理工艺:“中和沉淀+深度除氟+絮凝沉淀”)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排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MVR蒸汽冷凝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及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洗涤、物料配制、冷却水补水、纯水制备补水等用水节点。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预处理线拆解、撕碎、打散、风选、布料分离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管道收集后合并至布袋除尘器(2#)处理;预处理线的烘干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1#)+二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提锂生产线的进仓、投料废气、酸浸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密闭管道收集后合并至布袋除尘器(3#)预处理,再与经密闭管道收集的正极片打粉线PVDF消解废气合并至“三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气再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正极片打粉线的撕碎、破碎、滚动筛分、研磨、振动筛分、入仓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器(4#)处理;负极片打粉线的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撕碎、破碎、滚动筛分、研磨、振动筛分、包装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后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器(5#)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再合并至布袋除尘器(6#)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提锂生产线的碳酸锂干燥、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密闭管道收集后合并至旋风除尘器预处理,再与经密闭管道收集的粉碎、包装废气合并至二级布袋除尘设施(7#、8#)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颗粒物(DA001~00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颗粒物(DA003)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磷酸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碳黑尘、染料尘”浓度限值、单位边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东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满足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废电解液(HW06)、废机油(HW08)、废油桶(HW08)、废铅蓄电池(HW31)、废酸液(HW34)、电池拆解隔膜片(HW49)、废活性炭(HW49)、废催化剂(HW49)、废滤砂(HW49)、废RO膜(HW49)、化验室废液(HW49)、废劳保用品(HW49)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石墨泥、磷酸铁渣、杂盐渣、硫酸钠、MVR蒸发浓液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废铝壳、卷芯拆解隔膜片、铝粒、铜粒、石墨粉、废吨袋、废布袋(预处理线、正负极打粉线、提锂线)、废筛网、废滤布、氟化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7.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渗措施,重点加强对生产车间提锂区、生产车间报废电池原料间、储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待鉴定固体暂存间等区域的管理,避免跑、冒、滴、漏,以保护区域土壤和地下水。

8.严格执行《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及《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将应急预案纳入“三同时”验收中,并与区域应急预案相衔接。

10.本项目建成后以项目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2161吨,COD≤1.501/0.365吨、氨氮≤0.083/0.018吨、总磷≤0.013/0.004吨、总氮≤0.119/0.182吨、悬浮物≤1.356/0.122吨、氟化物≤0.029/0.029吨、全盐量≤36.069/36.069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二氧化硫≤0.033吨、氮氧化物≤0.143吨、颗粒物≤0.326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0.882吨、硫酸雾≤0.001吨、氟化物≤0.231吨、磷酸雾≤0.06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2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信箱:*@*q.com

关于淮安苏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1-*-89-05-*

淮安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苏 (略) 新建2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50号,项目总投资103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废锂电池预处理线、1条废磷酸铁锂正极片加工回收线、1条废负极片回收加工线以及1条碳酸锂回收加工线,项目建设完毕后将形成年回收再利用废动力磷酸铁锂电池5000吨、磷酸铁锂废料正极片8000吨、磷酸铁锂废料卷芯2000吨的生产规模,合计1.5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你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旧原料种类、来源、入厂控制要求,做好台账登记等工作,严格执行《报告书》所提各项要求。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15m3/d;处理工艺:“中和沉淀+深度除氟+絮凝沉淀”)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排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MVR蒸汽冷凝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及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洗涤、物料配制、冷却水补水、纯水制备补水等用水节点。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预处理线拆解、撕碎、打散、风选、布料分离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管道收集后合并至布袋除尘器(2#)处理;预处理线的烘干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1#)+二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提锂生产线的进仓、投料废气、酸浸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密闭管道收集后合并至布袋除尘器(3#)预处理,再与经密闭管道收集的正极片打粉线PVDF消解废气合并至“三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气再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正极片打粉线的撕碎、破碎、滚动筛分、研磨、振动筛分、入仓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器(4#)处理;负极片打粉线的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撕碎、破碎、滚动筛分、研磨、振动筛分、包装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后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器(5#)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再合并至布袋除尘器(6#)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提锂生产线的碳酸锂干燥、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分别配套设置的密闭管道收集后合并至旋风除尘器预处理,再与经密闭管道收集的粉碎、包装废气合并至二级布袋除尘设施(7#、8#)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危废暂存间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颗粒物(DA001~00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颗粒物(DA003)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磷酸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碳黑尘、染料尘”浓度限值、单位边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东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满足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废电解液(HW06)、废机油(HW08)、废油桶(HW08)、废铅蓄电池(HW31)、废酸液(HW34)、电池拆解隔膜片(HW49)、废活性炭(HW49)、废催化剂(HW49)、废滤砂(HW49)、废RO膜(HW49)、化验室废液(HW49)、废劳保用品(HW49)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石墨泥、磷酸铁渣、杂盐渣、硫酸钠、MVR蒸发浓液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废铝壳、卷芯拆解隔膜片、铝粒、铜粒、石墨粉、废吨袋、废布袋(预处理线、正负极打粉线、提锂线)、废筛网、废滤布、氟化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7.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渗措施,重点加强对生产车间提锂区、生产车间报废电池原料间、储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待鉴定固体暂存间等区域的管理,避免跑、冒、滴、漏,以保护区域土壤和地下水。

8.严格执行《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及《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将应急预案纳入“三同时”验收中,并与区域应急预案相衔接。

10.本项目建成后以项目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2161吨,COD≤1.501/0.365吨、氨氮≤0.083/0.018吨、总磷≤0.013/0.004吨、总氮≤0.119/0.182吨、悬浮物≤1.356/0.122吨、氟化物≤0.029/0.029吨、全盐量≤36.069/36.069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二氧化硫≤0.033吨、氮氧化物≤0.143吨、颗粒物≤0.326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0.882吨、硫酸雾≤0.001吨、氟化物≤0.231吨、磷酸雾≤0.06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2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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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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