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CB(存)-2022-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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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CB(存)-2022-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调查地 (略) 沂水县杨庄镇善疃村西侧,东至杨庄镇人民政府土地,南至杨庄镇人民政府土地, (略) 村土地, (略) 村土地、善疃村土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北纬35.*°,地块总面积15003m2(合22.5045亩)。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CB(存)-2022-35#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地块内构筑物均已拆除,地块内部有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地块东部有堆砂。调查地块历史为原善疃乡人民政府、原沂水县农行善疃营业所、原善疃乡派出所、原山东沂水农村 (略) 国有建设用地,经人员访谈,地块内原善疃乡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部分用于招商引资建设厂房,地块其余部分为各单位办公区、宿舍,地块内未进行养殖。原善疃乡人民政府为招商引资于2006年在地块内建设厂房,沂水 (略) 于2009年租用并建设投产,该企业2015年停产于2022年9月拆除。地块其他部分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调查地块内住宅于2022年9月年开始拆除,现已全部拆除,尚未动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2年9月,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我单位(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沂水县人民政府CB(存)-2022-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8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土壤样品36个(其中含4个土壤平行样品和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样品),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以及pH、*醛、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p、铬、总氟化物共58项。

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总氟化物均满足污染场地风险评估计算值,监测因子铬检测数 (略) 沂水县背景值29.7-145之间,同时也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样品检测值与清洁对照点浓度基本相近,未发现明显的偏离,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未受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导则,该地块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本次调查共分析了地下水55项污染因子,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水质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无健康风险,且调查范围内的浅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因此地块在后期利用过程中,风险可接受。

综上,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现状符合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要求,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本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我单位编制的《沂水县人民政府CB(存)-2022-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23年2月22日

调查地 (略) 沂水县杨庄镇善疃村西侧,东至杨庄镇人民政府土地,南至杨庄镇人民政府土地, (略) 村土地, (略) 村土地、善疃村土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北纬35.*°,地块总面积15003m2(合22.5045亩)。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CB(存)-2022-35#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地块内构筑物均已拆除,地块内部有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地块东部有堆砂。调查地块历史为原善疃乡人民政府、原沂水县农行善疃营业所、原善疃乡派出所、原山东沂水农村 (略) 国有建设用地,经人员访谈,地块内原善疃乡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部分用于招商引资建设厂房,地块其余部分为各单位办公区、宿舍,地块内未进行养殖。原善疃乡人民政府为招商引资于2006年在地块内建设厂房,沂水 (略) 于2009年租用并建设投产,该企业2015年停产于2022年9月拆除。地块其他部分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调查地块内住宅于2022年9月年开始拆除,现已全部拆除,尚未动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2年9月,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我单位(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沂水县人民政府CB(存)-2022-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8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土壤样品36个(其中含4个土壤平行样品和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样品),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以及pH、*醛、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p、铬、总氟化物共58项。

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总氟化物均满足污染场地风险评估计算值,监测因子铬检测数 (略) 沂水县背景值29.7-145之间,同时也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样品检测值与清洁对照点浓度基本相近,未发现明显的偏离,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未受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导则,该地块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本次调查共分析了地下水55项污染因子,根据检测结果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水质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无健康风险,且调查范围内的浅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因此地块在后期利用过程中,风险可接受。

综上,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现状符合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要求,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本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我单位编制的《沂水县人民政府CB(存)-2022-3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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