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桂平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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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桂平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浔交字〔2023〕4号


(略) 交通运输局关 (略) 公路货物

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

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执法大队:

现将《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 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印发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

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对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根据《 (略) 交通运输局关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贵交函〔2022〕464 号),结合桂平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且达到严重程度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条件下准确作出失信认定。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客观公

正,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认定,同时对认定的失信行为予以

公开,体现失信责任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

(三)属地管理,加强协作。在监管区域内按照事权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合作,切实做好对失信责任主体实行惩戒工作。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者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加强思想教育,并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的责任主体实行惩戒。

三、组织机构

(一)为做好对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的决策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组 长: (略) 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黄 贵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甘 欣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华忠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副局长

吴文伦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廖 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略)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祯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潘汉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甘永波 桂平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

欧 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略) 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略) 公路管理所副所长

谭 曙市港航管理所副所长

(二)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领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 (略) 交通运输局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

1.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主要职责:负责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下文明确 10 种情形中的第 7、第 8、第 9、第 10 种情形)的认定,联合惩戒实施,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信用修复的受理、核查、认 (略) 交通运输局法规股负责。

主 任: 黄 贵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股长

梁武阳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股干部

李治忠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

邓文红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股干部

黄战军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黄文崇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行业管理股股长

蒋伟程 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

大队长

黄 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梁善平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中队一级科员

朱桂秋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股副股长

黄榕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

刘坚敏 桂平公路养护中心路产事务科科长

2. (略) 交通运输局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主要职责:负责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认定(下文明确 10 种情形中的第 1、第 2、第 3、第 4、第 5、第 6 种情形),市层级失信行为的收集、汇总、报送、联合惩戒实施,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公示,信用修复的受理、核查、认定和 (略) 交通运输局法规股负责。

主 任: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股长

梁武阳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股干部

成 员:梁桂海 市交通运输局人教股干部

冼济其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干部

全湘业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干部

何广军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股干部

吴桂春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股干部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干部

吴泽胜 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输股股长

李海雄 市公路管理所养护股股长

四、具体工作流程

(一)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以下简称: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

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

销经营许可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

或者 1 年内被给予 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

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

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违法行为以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准,“1 年”从初次领取

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

1.失信行为的收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在行政审批和事前监管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信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执法、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以及向公安机关了解到的失信行为信息。

2.失信行为的汇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明确一内设部门负责汇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收集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负责汇总的部门对以下三种途径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

(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政务共享平台、市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收集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抄送的贵港籍失信行为信息。

(3)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成员单位发现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3.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公示。

(1)公示平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集、汇总的涉及前述 10 种情形之一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日。同时应函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

(2)公示内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列入涉及严重失信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

4.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具有前述 10 种情形之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经作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不改变结论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改变结论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作出认定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告知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附件 1-1、附件 1-2)。

5.严重失信行为的报送。本局相关股室、局属单位于每个季度末月 26 日前(即 3月26日、6 月26 日、9 月 26日、12 月 26 日)报送本季度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邮箱,局综合运输股于每个季度末月 28 日前(即 3月28日、6 月28 日、9 月 28日、12 月 28 日)报送本季度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邮箱。

6.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布。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推送至国家信用网站进行公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用国家信用网站公布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布,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共享。需在有关信用网站进行公布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三)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惩戒。

1.受惩戒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据发改财金〔2017〕274 号文件规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为受惩戒的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2.对受惩戒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限制或禁止失信 (略) 场准入、行政许可。

①依法严 (略) 场准入。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入道

(略) 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②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采

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

失信状况作为失信责任主体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③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

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④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责任主体新增

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

(2)对失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⑤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对失信责任主体从事货车

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责任主

体加强道路查纠。

⑥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

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

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

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⑦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责任主体的监管。在货

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

和节点,加强对失信责任主体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

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

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

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

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 1 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⑨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略) 强制执行的失信责任主体,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⑩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

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

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

作为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责任主体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其他措施。

(四)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信用修复。

失信责任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2 年的,或者在规定

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从“信用中国”等

信息平台撤出,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相关信息存档。

1.失信责任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

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略) 级以上

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2.当事人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

请,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交

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2)、《单位信用修复承诺

书》或《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 3-1、附件 3-2)。

(2)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信

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

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

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4)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 4),

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将修复处理结果

逐级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

(5)修复处理。交通运输部将修复处理结果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 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失信名单期限一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1)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的;

(2)3 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 2 次的;

(3)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4)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4.失信责任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失信名单:

(1)失信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

(3)列入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通过前两条途径移除的失信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由相应领域的失信名单制度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失信联合惩 (略) 落地见效。

(二)借助科技,提高效能。提高信用信息化建设水平,

强化大数据及云平台技术应用,将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定期汇

总上报,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失信责任主体信息自动生成、自动比对、自动抄告、自动提醒、处理结果自动反馈等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三)加强督导,确保成效。市治超办要将严重违法失

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强化

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

以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当地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严重违法超限超载、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内容,扩大影响力和震慑力,为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1.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1-2.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2.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3-1.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3-2.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附件 1-1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

你单位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 (违法车辆车牌号) 货车违法超限运输并被处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 10%,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 36 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 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 号)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期 年月至 年 月。

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认定单位名称)

年 月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 1-2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驾驶人 (货运车辆车主) 姓名:

身份证证件号码:

你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 驾驶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超

过 3 次。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 36 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 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 号)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

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认定单位名称)

年 月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 2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认定部门


违法失信情况

年 月 日,因 行为被入 。


整改情况




(可另附页)

补充材料目录




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盖章 )


备注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说明


一、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1.除另有说明外,申请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2.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方,自然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二、整改情况

1.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情况;

2.本单位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情况;

3. (略) 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情况(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17〕1850号文、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4.其他信用修复情况( (略) 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要求开展信用修复情况、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服务)。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本单位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信用培训的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如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等)。

附件3-1

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我单位(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再创诚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我单位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 年 月 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

五、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我单位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八、同意将本《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2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本人 (身份证号: )违反了 被列入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现向行业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 年 月 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章、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诚信意识。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本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认定部门(单位)修复决定






修复认定情况


填写说明(供参考):

基本情况:

(单位/个人) 于 年 月 日,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

修复情况:经核查, (单位/个人) 已履

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进行了以下信用修复措

施:

1.

2.

3.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 。

£不同意信用修复,。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填写决定)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 (个人) 、认定部门 (单位)

各留一份存档。

2











浔交字〔2023〕4号


(略) 交通运输局关 (略) 公路货物

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

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执法大队:

现将《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 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印发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

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对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根据《 (略) 交通运输局关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贵交函〔2022〕464 号),结合桂平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且达到严重程度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条件下准确作出失信认定。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客观公

正,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认定,同时对认定的失信行为予以

公开,体现失信责任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

(三)属地管理,加强协作。在监管区域内按照事权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合作,切实做好对失信责任主体实行惩戒工作。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者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加强思想教育,并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的责任主体实行惩戒。

三、组织机构

(一)为做好对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工作的决策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组 长: (略) 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黄 贵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甘 欣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华忠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副局长

吴文伦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廖 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略)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祯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潘汉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甘永波 桂平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

欧 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略) 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略) 公路管理所副所长

谭 曙市港航管理所副所长

(二)市公路货物运输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领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 (略) 交通运输局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办公室。

1. (略) 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主要职责:负责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下文明确 10 种情形中的第 7、第 8、第 9、第 10 种情形)的认定,联合惩戒实施,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信用修复的受理、核查、认 (略) 交通运输局法规股负责。

主 任: 黄 贵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股长

梁武阳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股干部

李治忠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

邓文红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股干部

黄战军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黄文崇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行业管理股股长

蒋伟程 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

大队长

黄 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股主要负责人

梁善平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中队一级科员

朱桂秋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股副股长

黄榕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

刘坚敏 桂平公路养护中心路产事务科科长

2. (略) 交通运输局公路货物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工作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主要职责:负责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认定(下文明确 10 种情形中的第 1、第 2、第 3、第 4、第 5、第 6 种情形),市层级失信行为的收集、汇总、报送、联合惩戒实施,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公示,信用修复的受理、核查、认定和 (略) 交通运输局法规股负责。

主 任: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股长

梁武阳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股干部

成 员:梁桂海 市交通运输局人教股干部

冼济其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干部

全湘业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干部

何广军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股干部

吴桂春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股干部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干部

吴泽胜 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输股股长

李海雄 市公路管理所养护股股长

四、具体工作流程

(一)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以下简称: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

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

销经营许可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

或者 1 年内被给予 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

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

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违法行为以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准,“1 年”从初次领取

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

1.失信行为的收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在行政审批和事前监管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信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执法、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以及向公安机关了解到的失信行为信息。

2.失信行为的汇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明确一内设部门负责汇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收集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负责汇总的部门对以下三种途径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

(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政务共享平台、市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收集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抄送的贵港籍失信行为信息。

(3)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成员单位发现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3.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公示。

(1)公示平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集、汇总的涉及前述 10 种情形之一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日。同时应函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

(2)公示内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列入涉及严重失信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

4.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具有前述 10 种情形之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经作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不改变结论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改变结论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作出认定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告知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附件 1-1、附件 1-2)。

5.严重失信行为的报送。本局相关股室、局属单位于每个季度末月 26 日前(即 3月26日、6 月26 日、9 月 26日、12 月 26 日)报送本季度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邮箱,局综合运输股于每个季度末月 28 日前(即 3月28日、6 月28 日、9 月 28日、12 月 28 日)报送本季度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 (略) 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邮箱。

6.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布。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推送至国家信用网站进行公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用国家信用网站公布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布,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共享。需在有关信用网站进行公布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三)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惩戒。

1.受惩戒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据发改财金〔2017〕274 号文件规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为受惩戒的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2.对受惩戒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限制或禁止失信 (略) 场准入、行政许可。

①依法严 (略) 场准入。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入道

(略) 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②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采

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

失信状况作为失信责任主体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③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

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④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为失信责任主体新增

项目的核准提供审慎性参考。

(2)对失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⑤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对失信责任主体从事货车

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责任主

体加强道路查纠。

⑥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

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进

行排查,加强上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督检

查,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⑦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责任主体的监管。在货

运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

和节点,加强对失信责任主体超限超载情况的重点监测,禁

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上桥行驶。

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

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

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 1 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⑨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略) 强制执行的失信责任主体,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⑩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

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

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

作为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参评文明单位。对失信责任主体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其他措施。

(四)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信用修复。

失信责任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2 年的,或者在规定

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从“信用中国”等

信息平台撤出,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相关信息存档。

1.失信责任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

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略) 级以上

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2.当事人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

请,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交

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2)、《单位信用修复承诺

书》或《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 3-1、附件 3-2)。

(2)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信

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

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

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4)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 4),

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将修复处理结果

逐级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

(5)修复处理。交通运输部将修复处理结果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 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失信名单期限一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1)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的;

(2)3 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 2 次的;

(3)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4)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4.失信责任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失信名单:

(1)失信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

(3)列入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通过前两条途径移除的失信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由相应领域的失信名单制度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失信联合惩 (略) 落地见效。

(二)借助科技,提高效能。提高信用信息化建设水平,

强化大数据及云平台技术应用,将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定期汇

总上报,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失信责任主体信息自动生成、自动比对、自动抄告、自动提醒、处理结果自动反馈等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三)加强督导,确保成效。市治超办要将严重违法失

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强化

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

以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当地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严重违法超限超载、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内容,扩大影响力和震慑力,为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1.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1-2.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2.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3-1.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3-2.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附件 1-1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

你单位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 (违法车辆车牌号) 货车违法超限运输并被处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 10%,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 36 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 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 号)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期 年月至 年 月。

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认定单位名称)

年 月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 1-2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告知书


驾驶人 (货运车辆车主) 姓名:

身份证证件号码:

你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 驾驶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超

过 3 次。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 36 部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 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 号)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

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认定单位名称)

年 月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 2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认定部门


违法失信情况

年 月 日,因 行为被入 。


整改情况




(可另附页)

补充材料目录




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盖章 )


备注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说明


一、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1.除另有说明外,申请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2.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方,自然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二、整改情况

1.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情况;

2.本单位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情况;

3. (略) 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情况(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17〕1850号文、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4.其他信用修复情况( (略) 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要求开展信用修复情况、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服务)。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本单位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信用培训的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如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等)。

附件3-1

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我单位(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再创诚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我单位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 年 月 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

五、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我单位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八、同意将本《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2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本人 (身份证号: )违反了 被列入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现向行业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 年 月 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章、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诚信意识。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本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认定部门(单位)修复决定






修复认定情况


填写说明(供参考):

基本情况:

(单位/个人) 于 年 月 日,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

修复情况:经核查, (单位/个人) 已履

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进行了以下信用修复措

施:

1.

2.

3.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 。

£不同意信用修复,。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填写决定)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 (个人) 、认定部门 (单位)

各留一份存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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