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3年2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产500万支硒鼓鼓芯生产项目 | (略) 清江浦经济开发区枚皋西路21号 | (略) 协利源 (略) | 总投资:17500万元; 工作时数:生产实行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职工人数:项目职工定员100人; 建设规模:年产500万支硒鼓鼓芯; 开工时间:2023年6月 | 2023年2月17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加强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施工废水须经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期混凝土养护;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 2、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夜间施工,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具;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周围敏感点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3、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根据《 (略) 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应严格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易扬尘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等,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大气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4、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绿化垃圾、建筑废料、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其中绿化垃圾须粉碎后就地回用,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须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生活垃圾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二)加强建设项目营运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毛坯铝管清洗废水经隔油+气浮处理,切削铝管清洗废水须经隔油池处理,综合废水须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颗粒物须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再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注塑非*烷总烃须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处理再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涂布、烘干非*烷总烃和*醇须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处理再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铝棒加热过程中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烟尘、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中表1标准;切割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单位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中非*烷总烃相关标准;涂布、烘干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_4439-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和*醇单位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须以2#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 50m 的卫生防护距离,1#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 50m 的卫生防护距离,3#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 100m 的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3、本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隔声罩、减震垫、绿化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金属粉尘收集外售相关单位,铝管边角料、报废产品返回铝棒厂,塑料不合格品及边角料、污泥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机油、废油桶、废*醇包装桶、废拉丝油、废拉丝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 5、本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土壤影响的各项途径均进行有效预防,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产500万支硒鼓鼓芯生产项目 | (略) 清江浦经济开发区枚皋西路21号 | (略) 协利源 (略) | 总投资:17500万元; 工作时数:生产实行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 职工人数:项目职工定员100人; 建设规模:年产500万支硒鼓鼓芯; 开工时间:2023年6月 | 2023年2月17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加强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施工废水须经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期混凝土养护;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 2、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夜间施工,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具;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周围敏感点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3、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根据《 (略) 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应严格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易扬尘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等,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大气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4、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绿化垃圾、建筑废料、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其中绿化垃圾须粉碎后就地回用,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须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生活垃圾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二)加强建设项目营运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毛坯铝管清洗废水经隔油+气浮处理,切削铝管清洗废水须经隔油池处理,综合废水须 (略)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颗粒物须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再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注塑非*烷总烃须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处理再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涂布、烘干非*烷总烃和*醇须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处理再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铝棒加热过程中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烟尘、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中表1标准;切割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单位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中非*烷总烃相关标准;涂布、烘干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_4439-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和*醇单位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须以2#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 50m 的卫生防护距离,1#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 50m 的卫生防护距离,3#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 100m 的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3、本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隔声罩、减震垫、绿化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金属粉尘收集外售相关单位,铝管边角料、报废产品返回铝棒厂,塑料不合格品及边角料、污泥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机油、废油桶、废*醇包装桶、废拉丝油、废拉丝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 5、本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土壤影响的各项途径均进行有效预防,并加强维护和厂区环境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8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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