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沃特威(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沃特威(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沃特威(广州) (略)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2月 22日至 2023年02月2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沃特威(广州) (略)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沃特威(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沃特威(广州) (略)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 (略) 黄埔区联合街道科学城南云二路56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沃特威(广州) (略) 现有厂区内,新增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生产线,主要进行汽车零配件的翻新生产,年产180.035万件,包括火花塞110万件、氮氧传感器20万件、氧传感器30万件、转向机4.9万件、空气避震器2.4万件、充气泵2.4万件、汽车尿素泵1.95万件、发动机0.295万件、启动机1.9万件、电子水泵0.9万件、压缩机2.9万件、汽车灯1.9万件、新能源动力马达0.49万件等。项目年工作260天,每天1班,每班工作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东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生产废水经沃特威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隔油-絮凝沉淀-厌氧-好氧-MBR膜工艺)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由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过程中喷砂、抛丸、激光清洗、喷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收集处理,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浓度限值后,引至楼顶新建排气筒(G4)高空排放;生产过程中超声波清洗、UV喷涂、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分别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限值后,经新建排气筒(G5)高空排放。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根据沃特威(广州) (略)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2月 22日至 2023年02月2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沃特威(广州) (略)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沃特威(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沃特威(广州) (略)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 (略) 黄埔区联合街道科学城南云二路56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沃特威(广州) (略) 现有厂区内,新增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生产线,主要进行汽车零配件的翻新生产,年产180.035万件,包括火花塞110万件、氮氧传感器20万件、氧传感器30万件、转向机4.9万件、空气避震器2.4万件、充气泵2.4万件、汽车尿素泵1.95万件、发动机0.295万件、启动机1.9万件、电子水泵0.9万件、压缩机2.9万件、汽车灯1.9万件、新能源动力马达0.49万件等。项目年工作260天,每天1班,每班工作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东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生产废水经沃特威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隔油-絮凝沉淀-厌氧-好氧-MBR膜工艺)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由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过程中喷砂、抛丸、激光清洗、喷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收集处理,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浓度限值后,引至楼顶新建排气筒(G4)高空排放;生产过程中超声波清洗、UV喷涂、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分别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限值后,经新建排气筒(G5)高空排放。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