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证明事项目录清单(2023)-113708280043320880/2023-05279
县司法局证明事项目录清单(2023)-113708280043320880/2023-05279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 1.《法律援助条例》( (略) 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2.《 (略) 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略) 《法律援助条例》, (略) 实际,制定本条例 | 法律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 | 申请人到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开具 | 法律援助 |
2 | 财产权利证明 | 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3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 法律 | 公证机构 | 财产管理、登记 部门 | 书面权利凭证缺失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息、数据部门间互通的除外)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 |
3 | 死亡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66号主席令)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略) | 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亲属关系 |
4 | 亲属关系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3条规定(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工作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继亲属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亲属关系、继承、遗嘱、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委托 |
5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赠与、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31条规定; 《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条十七条:(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 | 公证机构 | (略) 、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 | (略) 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 | 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6 | 无(有)犯罪记录 | 涉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 涉外留学、务工、移民等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 1.《法律援助条例》( (略) 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2.《 (略) 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略) 《法律援助条例》, (略) 实际,制定本条例 | 法律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 | 申请人到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开具 | 法律援助 |
2 | 财产权利证明 | 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3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 法律 | 公证机构 | 财产管理、登记 部门 | 书面权利凭证缺失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息、数据部门间互通的除外)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 |
3 | 死亡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66号主席令)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略) | 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亲属关系 |
4 | 亲属关系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3条规定(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工作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继亲属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亲属关系、继承、遗嘱、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委托 |
5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赠与、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31条规定; 《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条十七条:(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 | 公证机构 | (略) 、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 | (略) 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 | 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6 | 无(有)犯罪记录 | 涉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 涉外留学、务工、移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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