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350926-06-A-16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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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350926-06-A-16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根据《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2月, (略) 技术规定)》,依据经县政府批复的〈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及扩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柘政综〔2021〕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 (略) 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06-A-16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用地位置

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06-A-16地块

用地编码

乍洋产业园*-06-A-16地块

总用地面积(M2)

5514.3

建设用地

5514.3

用地性质

商住用地(B1+R2),兼营零售商业、旅馆,其中零售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旅馆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容积率

>1.0且≤2.5

计容建筑

面积(M2

≥5514.3且≤13785.75

建筑密度(%)

≤35

绿地率(%)

≥30

建筑限高(M)

限高36米

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西

0

0

0

0

1.确需修建围墙的,临道路一侧应退让建设用地红线2米,其他方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0.5米,形成连续绿化带,计入绿地率,围墙应按通透式围栏设计,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2. (略) 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 (略) 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地上

西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地下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区内建筑及其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略) 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宁自然资〔2021〕436号)等规定。

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停车泊位

机动车

停车位(个)

1.根据《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2月)》文件精神,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2月)》的第八十八条规定的80%进行配建,地上停车位比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2.配建停车位应包含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同时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位;

3.邻里商业周边应布置地面公共停车位,便于商户及顾客使用,机动车停车位按0.6个车位/100 ㎡建筑面积配建。

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机动车出入口

建议开口位置

东侧、西南侧

1.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流组织,结合周边道路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2.交叉口有展宽时,不得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展宽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60米、次干路线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宜小于30米。

充电桩停车位

地块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其中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商业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共停车位充电桩配建不少于30%。

公建配套要求

设施名称

用地

面积(M2

计容建筑

面积(M2

设置要求

社区办公用房

≥70

功能满足社区办公之用,具体以民政部门意见为准,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

文化活动室

≥200

应安排在建筑地上层。

卫生服务站

≥30

应安排在建筑首层。

养老服务

设施用房

≥42

应当设置在地上一至二层,并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规定。产权归属政府,建成后无偿移交。

邻里商业

垃圾收集点(房)

≥30

按照有关规定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回收网点配套设施等。

物业管理用房

≥100

按照《 (略) 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公厕

≥60

应设置在龙祥大道一侧,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1.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等应合理布置,并有独立出入口;

2.各项社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设计要求

总体要求

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参照《 (略) 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等相关要求。

绿化景观

绿化景观应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年版))、《 (略) 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树种选 (略) 管理部门意见。

夜景照明

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参照《 (略) 区夜景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

建筑立面

临道路一线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建筑色彩

建筑的主色调应淡雅、清新、明亮。

建筑材质

低层、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裙房及住宅建筑底部应优先采用石材、铝板等优质成品材料。

建筑架空层

除规划建设商业街、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楼梯间、公厅外,住宅建筑一层原则上应按架空设计。

智能安防小区

应按智能安防小区标准建设,并符合《 (略) 推广开展智能安防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宁公综〔2021〕193号)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

地块内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库,或在室外预留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符合《 (略)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

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不作为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用途, (略) 、市有关规定执行。

场地标高

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水及管线铺设要求,并与周边道路、场地平缓衔接; (略) 政用地之间的高差应在本地块内通过绿化护坡衔接,建筑室外地坪和周边道路人行道应持平或平缓对接。

市政管网

地块的各类管 (略) 政管线合理衔接。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块生活 (略) 政污水管网,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建筑节能

应满足《 (略)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3-305-2019)和《 (略)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3-62-2019)等相关要求。

绿色建筑

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符合《 (略)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2017)等相关要求。

无障碍设计

场地与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相关要求。

注释

本规划条件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地块规划(建设)设计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国家现行规划、建设设计规范和《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未尽事宜, (略) 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备注:容积率计 (略) 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 (略) 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电信和闭路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3日

附件下载:

  根据《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2月, (略) 技术规定)》,依据经县政府批复的〈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及扩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柘政综〔2021〕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 (略) 柘荣县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06-A-16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用地位置

富源工业区乍洋产业园*-06-A-16地块

用地编码

乍洋产业园*-06-A-16地块

总用地面积(M2)

5514.3

建设用地

5514.3

用地性质

商住用地(B1+R2),兼营零售商业、旅馆,其中零售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旅馆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容积率

>1.0且≤2.5

计容建筑

面积(M2

≥5514.3且≤13785.75

建筑密度(%)

≤35

绿地率(%)

≥30

建筑限高(M)

限高36米

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西

0

0

0

0

1.确需修建围墙的,临道路一侧应退让建设用地红线2米,其他方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0.5米,形成连续绿化带,计入绿地率,围墙应按通透式围栏设计,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2. (略) 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 (略) 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地上

西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地下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区内建筑及其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略) 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宁自然资〔2021〕436号)等规定。

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停车泊位

机动车

停车位(个)

1.根据《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2月)》文件精神,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2月)》的第八十八条规定的80%进行配建,地上停车位比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2.配建停车位应包含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同时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位;

3.邻里商业周边应布置地面公共停车位,便于商户及顾客使用,机动车停车位按0.6个车位/100 ㎡建筑面积配建。

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机动车出入口

建议开口位置

东侧、西南侧

1.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流组织,结合周边道路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2.交叉口有展宽时,不得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展宽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60米、次干路线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宜小于30米。

充电桩停车位

地块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其中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商业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共停车位充电桩配建不少于30%。

公建配套要求

设施名称

用地

面积(M2

计容建筑

面积(M2

设置要求

社区办公用房

≥70

功能满足社区办公之用,具体以民政部门意见为准,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

文化活动室

≥200

应安排在建筑地上层。

卫生服务站

≥30

应安排在建筑首层。

养老服务

设施用房

≥42

应当设置在地上一至二层,并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规定。产权归属政府,建成后无偿移交。

邻里商业

垃圾收集点(房)

≥30

按照有关规定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回收网点配套设施等。

物业管理用房

≥100

按照《 (略) 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公厕

≥60

应设置在龙祥大道一侧,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1.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等应合理布置,并有独立出入口;

2.各项社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设计要求

总体要求

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参照《 (略) 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等相关要求。

绿化景观

绿化景观应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年版))、《 (略) 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树种选 (略) 管理部门意见。

夜景照明

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参照《 (略) 区夜景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

建筑立面

临道路一线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建筑色彩

建筑的主色调应淡雅、清新、明亮。

建筑材质

低层、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裙房及住宅建筑底部应优先采用石材、铝板等优质成品材料。

建筑架空层

除规划建设商业街、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楼梯间、公厅外,住宅建筑一层原则上应按架空设计。

智能安防小区

应按智能安防小区标准建设,并符合《 (略) 推广开展智能安防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宁公综〔2021〕193号)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

地块内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库,或在室外预留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符合《 (略)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

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不作为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用途, (略) 、市有关规定执行。

场地标高

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水及管线铺设要求,并与周边道路、场地平缓衔接; (略) 政用地之间的高差应在本地块内通过绿化护坡衔接,建筑室外地坪和周边道路人行道应持平或平缓对接。

市政管网

地块的各类管 (略) 政管线合理衔接。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块生活 (略) 政污水管网,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建筑节能

应满足《 (略)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3-305-2019)和《 (略)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3-62-2019)等相关要求。

绿色建筑

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符合《 (略)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2017)等相关要求。

无障碍设计

场地与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相关要求。

注释

本规划条件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地块规划(建设)设计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国家现行规划、建设设计规范和《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未尽事宜, (略) 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备注:容积率计 (略) 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 (略) 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电信和闭路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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