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达表业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东莞市金达表业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金达表业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锦富路29号2栋2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38P3L1G,以下简称“本项目”)拟 (略) (略) 长安镇锦富路29号2栋2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2°47′58.624″,东经113°47′26.745″),项目迁改建后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1815m2,建筑面积1815m2,主要从事表针、表壳的生产,年加工生产表针190万件、表壳190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处理措施:喷漆、烘干工序:项目喷漆、烘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成份为VOCs。项目将喷漆、烘干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的VOCs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VOCs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喷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漆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漆雾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排放,漆雾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喷漆、烘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气味,主要特征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喷漆、烘干工序有机废气一同排放,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的管理,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超声波清洗废水、水帘柜废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星废水回收单位处理,不外排;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管网,经市政管 (略) 锦厦三洲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2-2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概括描述不清。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金达表业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锦富路29号2栋2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38P3L1G,以下简称“本项目”)拟 (略) (略) 长安镇锦富路29号2栋2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2°47′58.624″,东经113°47′26.745″),项目迁改建后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1815m2,建筑面积1815m2,主要从事表针、表壳的生产,年加工生产表针190万件、表壳190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处理措施:喷漆、烘干工序:项目喷漆、烘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成份为VOCs。项目将喷漆、烘干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经处理后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的VOCs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VOCs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项目喷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漆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漆雾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排放,漆雾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喷漆、烘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气味,主要特征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喷漆、烘干工序有机废气一同排放,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的管理,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超声波清洗废水、水帘柜废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星废水回收单位处理,不外排;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管网,经市政管 (略) 锦厦三洲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2-2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概括描述不清。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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