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污泥低温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污泥低温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2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传真:*
联系地址: (略)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上海汇众 (略) 沈阳分公司污泥低温干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大东审字〔2023〕2号 | 2023年2月22日 |
关于对上海汇众 (略) 沈阳分公司污泥低温干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2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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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上海汇众 (略) 沈阳分公司污泥低温干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大东审字〔2023〕2号 | 2023年2月22日 |
关于对上海汇众 (略) 沈阳分公司污泥低温干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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