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铸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处理5000吨钢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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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铸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处理5000吨钢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3]004号

关于洛阳 (略) 年处理5000吨钢构件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年处理5000吨钢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 (略) 位于新安县磁涧镇黄洼村,租赁新安县 (略) 闲置车间建设年处理5000吨钢构件项目。主要采用“原料(钢构件)—抛丸/喷砂—成品”工艺;主要设备为:抛丸机、喷砂房、储砂罐、空压机、行车等。该项目新增占地面积3500m2,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吊钩式抛丸机产生的废气经抛丸室密闭、门框四周密封后由抽风系统抽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通过式抛丸机产生的废气经工件进出口安装皮质软帘,抛丸机上方及工件进出口分别安装一套集气管道收集后,引入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砂房产生的废气经关闭大门、上进风侧边排风的方式收集后引至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的排放要求;无组织粉尘采用车间密闭、车间沉降等措施,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限制要求(颗粒物1.0mg/m3)。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围农田施肥。

3、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废暂存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采取全面防腐防渗措施,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6、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0.5026t/a,污染物排放量从2021年12月底关停的新 (略) 年产6万吨石灰项目中进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新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3]004号

关于洛阳 (略) 年处理5000吨钢构件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年处理5000吨钢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 (略) 位于新安县磁涧镇黄洼村,租赁新安县 (略) 闲置车间建设年处理5000吨钢构件项目。主要采用“原料(钢构件)—抛丸/喷砂—成品”工艺;主要设备为:抛丸机、喷砂房、储砂罐、空压机、行车等。该项目新增占地面积3500m2,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吊钩式抛丸机产生的废气经抛丸室密闭、门框四周密封后由抽风系统抽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通过式抛丸机产生的废气经工件进出口安装皮质软帘,抛丸机上方及工件进出口分别安装一套集气管道收集后,引入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砂房产生的废气经关闭大门、上进风侧边排风的方式收集后引至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的排放要求;无组织粉尘采用车间密闭、车间沉降等措施,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限制要求(颗粒物1.0mg/m3)。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围农田施肥。

3、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废暂存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采取全面防腐防渗措施,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6、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0.5026t/a,污染物排放量从2021年12月底关停的新 (略) 年产6万吨石灰项目中进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新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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