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安县舜旺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安县舜旺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3]003号
关于新 (略) 年加工20万吨预拌
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 (略) 年加工2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新 (略) (略) 新安县南李村镇郁山村南坡组,租赁新 (略) 原料库内闲置空地,建设年加工2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主要采用:“外购水泥沙石料—计量配料—强制搅拌—成品。”工艺。主要设备为:料仓、提升机、搅拌机、包装或散装、生产线除尘系统等设备。该项目不新增土地面积,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 (略) 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洛环委办〔2022〕12号)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存点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开挖的土石料应及时清运,并做好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场应采取防尘网覆盖,物料运输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下料、筛分、入仓、转运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3套集气罩收集后,共同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储罐物料转运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4套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2~TA005)收集处理后,共同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混合搅拌、成品暂存仓工序和成品包装、入罐车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4套抽风管收集后,经2套脉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6、TA007)处理后,共同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 (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限值要求;经密闭搅拌楼、地下阻隔沉降、密闭车间及车间出入口设置喷干雾喷淋装置,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制颗粒物1.0mg/m3的排放要求。
3、本项目依托建方工贸现有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4、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废暂存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采取全面防腐防渗措施,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1.9946t/a,污染物排放量从2021年12月底关停的新 (略) 年产6万吨石灰项目中进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城关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3]003号
关于新 (略) 年加工20万吨预拌
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新 (略) 年加工2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新 (略) (略) 新安县南李村镇郁山村南坡组,租赁新 (略) 原料库内闲置空地,建设年加工2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主要采用:“外购水泥沙石料—计量配料—强制搅拌—成品。”工艺。主要设备为:料仓、提升机、搅拌机、包装或散装、生产线除尘系统等设备。该项目不新增土地面积,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 (略) 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洛环委办〔2022〕12号)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存点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开挖的土石料应及时清运,并做好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场应采取防尘网覆盖,物料运输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下料、筛分、入仓、转运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3套集气罩收集后,共同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储罐物料转运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4套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2~TA005)收集处理后,共同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混合搅拌、成品暂存仓工序和成品包装、入罐车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4套抽风管收集后,经2套脉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6、TA007)处理后,共同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 (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限值要求;经密闭搅拌楼、地下阻隔沉降、密闭车间及车间出入口设置喷干雾喷淋装置,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制颗粒物1.0mg/m3的排放要求。
3、本项目依托建方工贸现有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4、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废暂存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采取全面防腐防渗措施,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1.9946t/a,污染物排放量从2021年12月底关停的新 (略) 年产6万吨石灰项目中进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城关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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