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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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业南路北侧、规划路东侧(鲍家滩开
建设单位: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青岛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2月23日至2023年03月01日
项目概况: (略) 青岛胶州湾 (略) 的现有厂房5000平方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复合气泡膜机、缠绕膜机组、复合机和珍珠棉发泡机上方设加装软帘的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造粒机上方设加装软帘的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经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废气收集,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外排的循环冷却水与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表1中B等级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活性炭、废过滤材料、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业南路北侧、规划路东侧(鲍家滩开
建设单位: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青岛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2月23日至2023年03月01日
项目概况: (略) 青岛胶州湾 (略) 的现有厂房5000平方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复合气泡膜机、缠绕膜机组、复合机和珍珠棉发泡机上方设加装软帘的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造粒机上方设加装软帘的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经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废气收集,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外排的循环冷却水与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表1中B等级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夜≤60/50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或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废活性炭、废过滤材料、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我局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生活垃圾 (略) 垃圾处理场处理。(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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