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方案】2023年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方案-113708283284223626/2023-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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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案】2023年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方案-113708283284223626/2023-0531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保障全县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宗旨,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核心,以监督检查执法为保障,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病防治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严防职业病发生为目的,严格执法监管,倒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自觉落实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确保职工职业健康。

二、工作要求

对全县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尤其是职业病危害突出的单位逐一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与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对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强化培训教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告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用人单位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改善工艺技术加强现场管理。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要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检测。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要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保证检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八)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评审、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

(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保障全县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宗旨,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核心,以监督检查执法为保障,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病防治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严防职业病发生为目的,严格执法监管,倒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自觉落实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确保职工职业健康。

二、工作要求

对全县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尤其是职业病危害突出的单位逐一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与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对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强化培训教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告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用人单位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改善工艺技术加强现场管理。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要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检测。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要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保证检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八)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评审、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

(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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