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古楼东“老服装厂南楼”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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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老古楼东“老服装厂南楼”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民生,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辉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辉南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老古楼东“老服装厂南楼”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朝阳镇土地管理站、西至老古楼、南至原老幼儿园、北至服装厂东楼

  三、征收主体辉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略) 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享受有照房屋补偿款20%的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回迁安置房源内,通过自主或抽签的方式选择安置住宅房屋。

  1.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单价的确定。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区域(拟建成的新楼) (略) 场价格作为被征收区域产权调换的统一补偿单价,并在被征收区域内公示。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计算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有照面积的基础上,每户无偿增加8平方米,并享受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优惠。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先补到最小户型,补到最小户型后,再每户无偿增加8平方米,并享受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优惠。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自愿选择被征收房屋有照面积的20%作为政策补助,但不享受无偿增加8平方米和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政策补助。

  (4)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仍继续领取保障金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经县房屋征收部门核准确认后,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小户型面积(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直接补足到最小基本户型,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的计算方式。

  (1)选择“赠8靠5”政策补助补偿款的计算方式:

  原有照房屋面积×统一补偿单价

  无偿增加8平方米×统一补偿单价

  补足最小户型面积×(统一补偿单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平方米×(统一补偿单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综上之和作为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的金额。

  (2)选择有照面积20%政策补助补偿款的计算方式:

  原有照房屋面积×统一补偿单价

  有照面积的20%×统一补偿单价

  综上之和作为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的金额。

  4.建筑安装 (略) 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三)非住宅及住宅兼营业房屋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产权证照用途为营业)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区域(拟建成的新楼)营业房屋 (略) 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按照补偿价格,被征收人也可以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源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安置营业房屋 (略) 场价格确定。正在营业的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上年度应纳税后所得额除以12个月乘以3个月,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营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免税的应有免税凭证),对临街住宅兼营业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正在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住宅房屋重置金额的20%作为一次性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评估金额的20%作为一次性补助;对非临街住宅兼营业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正在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住宅房屋重置金额的10%作为一次性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评估金额的10%作为一次性补助。并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上年度应纳税后所得额除以12个月乘以3个月,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临街住宅兼营业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经营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临街住宅兼营业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经营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营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一次性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本方案所指街、路为经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批准的街、路。临街、路两侧的房屋指紧靠街、路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前后连建 (略) 落的前后房屋第一个紧靠着街、路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为临街、路房屋,其余房屋均为非临街、路房屋。

  九、关于产权调换的具体规定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全部实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源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购买的商品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至110平方米之间。

  1. (略) 评估的征收区域(拟建成的新楼)房 (略) 场价格作为产权置换的统一补偿单价,按照以上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每户居民房屋的安置补偿款总额后,被征收人根据自身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回迁安置房源内,通过自主或抽签的方式选择安置房屋。

  2.被征收人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中列明房屋坐落位置、房间号、房屋面积与被安置人结算差价款等相关情况。签订协议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未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的,不再享有原优先选择的安置房源。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时,如果安置补偿款总额有剩余,且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后,由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居民支付余款;如果剩余的额度超过10万元,须再行选择安置房,否则等待其他安置方式。

  十、对被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房屋合法的,按照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偿。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偿安置。

  (三)2006年10月县城区航拍图上已显示存在的无产权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为独立无产权证住人房屋按拆一还一给予安置,但不享受“赠8靠5”政策补助或原面积20%奖励;原房屋为非独立无产权证住人房屋,按原面积的50%补偿;其他附属建筑设施等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四)2006年10月以后建造的无产权证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无偿拆除。

  (五)无产权证房屋标准为:有房顶、砖瓦、砖混结构,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有固定基础,檐高在2.2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的永久性场所。

  (六)被征收人无产权证住人房屋按一定比例回迁安置的,不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七)无产权证房屋认定由征收、规划、产权管理中心、社区、市容管理、监察等单位人员组成认定工作组,共同对无产权证房屋进行鉴定,并负责对其补偿情况予以监督。

  (八)持有合法用电许可证的动力电及其设施,依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

  十一、搬迁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及报停费,按照各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及住宅兼营业房屋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十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为期房,需要临时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建筑面积累计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从第15天算起)且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内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2.需要越冬的,每户每一采暖期给予1000元的越冬补助费。

  3.过渡期限: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时起,至通知办理入住手续时止。(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县电视台、征收现场公告回迁入住时间。被征收户无故不办理回迁安置入住手续的,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4.非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尚未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或按照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签署正式协议文本后,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十四、对于在确定的签约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征收协议的处理

  (一)不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二)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并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五、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要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六、其他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三)县政府在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当在县政府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邀请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报名公告。评估机构自邀请报名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愿参与报名,并按报名公告要求,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报名,邮递件以邮戳时间为准。县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时,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同时以公告等形式,公布参与报名且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公布报名参与的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协商一致或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征收人在五日内没有进行协商或未通过多数决定的,由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公证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等部门人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选定。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十七、本方案由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22日。

  十九、联系部门: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二十、联系电话:0435—*。

  辉南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民生,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辉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辉南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老古楼东“老服装厂南楼”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朝阳镇土地管理站、西至老古楼、南至原老幼儿园、北至服装厂东楼

  三、征收主体辉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略) 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享受有照房屋补偿款20%的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回迁安置房源内,通过自主或抽签的方式选择安置住宅房屋。

  1.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单价的确定。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区域(拟建成的新楼) (略) 场价格作为被征收区域产权调换的统一补偿单价,并在被征收区域内公示。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计算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有照面积的基础上,每户无偿增加8平方米,并享受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优惠。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先补到最小户型,补到最小户型后,再每户无偿增加8平方米,并享受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优惠。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自愿选择被征收房屋有照面积的20%作为政策补助,但不享受无偿增加8平方米和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政策补助。

  (4)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仍继续领取保障金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经县房屋征收部门核准确认后,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小户型面积(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直接补足到最小基本户型,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的计算方式。

  (1)选择“赠8靠5”政策补助补偿款的计算方式:

  原有照房屋面积×统一补偿单价

  无偿增加8平方米×统一补偿单价

  补足最小户型面积×(统一补偿单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平方米×(统一补偿单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综上之和作为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的金额。

  (2)选择有照面积20%政策补助补偿款的计算方式:

  原有照房屋面积×统一补偿单价

  有照面积的20%×统一补偿单价

  综上之和作为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的金额。

  4.建筑安装 (略) 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三)非住宅及住宅兼营业房屋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产权证照用途为营业)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区域(拟建成的新楼)营业房屋 (略) 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按照补偿价格,被征收人也可以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源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安置营业房屋 (略) 场价格确定。正在营业的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上年度应纳税后所得额除以12个月乘以3个月,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营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免税的应有免税凭证),对临街住宅兼营业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正在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住宅房屋重置金额的20%作为一次性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评估金额的20%作为一次性补助;对非临街住宅兼营业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正在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住宅房屋重置金额的10%作为一次性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评估金额的10%作为一次性补助。并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上年度应纳税后所得额除以12个月乘以3个月,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后所得额凭证的,临街住宅兼营业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经营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临街住宅兼营业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经营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营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一次性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本方案所指街、路为经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批准的街、路。临街、路两侧的房屋指紧靠街、路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前后连建 (略) 落的前后房屋第一个紧靠着街、路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为临街、路房屋,其余房屋均为非临街、路房屋。

  九、关于产权调换的具体规定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全部实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源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购买的商品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至110平方米之间。

  1. (略) 评估的征收区域(拟建成的新楼)房 (略) 场价格作为产权置换的统一补偿单价,按照以上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每户居民房屋的安置补偿款总额后,被征收人根据自身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回迁安置房源内,通过自主或抽签的方式选择安置房屋。

  2.被征收人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中列明房屋坐落位置、房间号、房屋面积与被安置人结算差价款等相关情况。签订协议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未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的,不再享有原优先选择的安置房源。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时,如果安置补偿款总额有剩余,且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后,由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居民支付余款;如果剩余的额度超过10万元,须再行选择安置房,否则等待其他安置方式。

  十、对被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房屋合法的,按照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偿。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偿安置。

  (三)2006年10月县城区航拍图上已显示存在的无产权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为独立无产权证住人房屋按拆一还一给予安置,但不享受“赠8靠5”政策补助或原面积20%奖励;原房屋为非独立无产权证住人房屋,按原面积的50%补偿;其他附属建筑设施等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四)2006年10月以后建造的无产权证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无偿拆除。

  (五)无产权证房屋标准为:有房顶、砖瓦、砖混结构,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有固定基础,檐高在2.2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的永久性场所。

  (六)被征收人无产权证住人房屋按一定比例回迁安置的,不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七)无产权证房屋认定由征收、规划、产权管理中心、社区、市容管理、监察等单位人员组成认定工作组,共同对无产权证房屋进行鉴定,并负责对其补偿情况予以监督。

  (八)持有合法用电许可证的动力电及其设施,依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

  十一、搬迁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及报停费,按照各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及住宅兼营业房屋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十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为期房,需要临时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建筑面积累计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从第15天算起)且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内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2.需要越冬的,每户每一采暖期给予1000元的越冬补助费。

  3.过渡期限: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时起,至通知办理入住手续时止。(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县电视台、征收现场公告回迁入住时间。被征收户无故不办理回迁安置入住手续的,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4.非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尚未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或按照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签署正式协议文本后,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十四、对于在确定的签约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征收协议的处理

  (一)不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二)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并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五、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要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六、其他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三)县政府在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当在县政府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邀请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报名公告。评估机构自邀请报名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愿参与报名,并按报名公告要求,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报名,邮递件以邮戳时间为准。县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时,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同时以公告等形式,公布参与报名且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公布报名参与的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协商一致或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征收人在五日内没有进行协商或未通过多数决定的,由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公证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等部门人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选定。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十七、本方案由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22日。

  十九、联系部门: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二十、联系电话:0435—*。

  辉南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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