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3年02月2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桓台县乡村 (略) 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 (略) 电泳涂漆车间喷涂生产线技改项目、山东恒安 (略) 年产5万吨新型纳米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电话:0533-*
电子邮箱:*@*26.com
通讯地址:桓台县便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1 | 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 | 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唐山镇仁和村古城路段。 | 桓台县乡村 (略) | 山东 (略) |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唐山镇仁和村古城路段。项目占地面积29478m2,新建建筑总面积20543平方米,包括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垃圾分类体验馆、办公楼、公厕、门卫。配套垃圾压缩设备相关运输车辆、防尘防臭系统,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等。项目年生产天数365天,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年转运生活垃圾21.9万吨(600t/d)。项目总投资39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1万元。(设备及工艺详见环评报告表)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 二、项目在运营期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以下要求: 1. 本项目垃圾卸料、分类、压缩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经2套负压洗涤除臭系统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到的废气也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理措施。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重点控制区颗粒物1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H2S、NH3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H2S:0.33kg/h,NH3:4.9kg/h);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无组织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H2S:0.06kg/h,NH3:1.5kg/h);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2. 本项目废水为垃圾渗滤液、冲洗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进入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运送至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处理。冲洗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与渗滤液池污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压缩后由转运车运往淄 (略) 用于垃圾发电。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废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4.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严防噪声扰民。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套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7.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8.该项目如发生环境信访事件,影响周边环境质量,经查实须立即停产整改。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要求,若该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清单中所列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必须按新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做好排污许可证相应申领工作。 五、唐山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 |
2 | 电泳涂漆车间喷涂生产线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253号。 | (略) | 山东 (略) |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253号。拟建项目在原有厂房及附属设备基础上,对喷漆工序进行改造,购置喷粉室、治污设备等国产设备4套。项目建成后电泳烘干废气拟接入新建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2)排放,喷漆面积50214m2、喷粉面积*m2。项目总投资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设备及工艺详见环评报告表)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 二、项目在运营期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以下要求: 1.拟建项目喷漆室采用过滤棉进行漆雾处理,处理后的喷漆、流平废气及烘干冷却废气由风机引至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粉烘干废气经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本项目采用间接烘干方式,喷涂线3台燃烧机天然气燃烧的废气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DA007排放;现有电泳烘干废气接入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VOCs、*苯、二*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专用设备制造业(C35)”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限值要求;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塑粉回收系统(旋风+滤芯二级回收)处理,废气经降尘室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VOCs、*苯、二*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限值要求。2.拟建项目无新增废水产生。 3.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回收系统回收的塑粉作为原料再利用,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废漆桶、废过滤棉、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储存,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不得随意弃置。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4.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严防噪声扰民。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7.该项目如发生环境信访事件,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要求,若该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清单中所列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必须按新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做好排污许可证相应变更工作。 五、果里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 |
3 | 年产5万吨新型纳米建筑材料项目 | 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齐桓路 688 号。 | 山东恒安 (略) | 山东 (略) |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齐桓路 688 号。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租赁厂房4800平方米,购置主要生产及配套设备20余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年产5万吨新型纳米建筑材料。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设备及工艺流程详见环评报告表)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 二、项目在营运期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以下要求: 1.项目项目在烘干、粉碎、包装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未收集到的废气,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营运期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3—2018)表2重点控制区中的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营运期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3—2018) 表 3 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2.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 3.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该项目产生的粗制建筑材料、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须按协议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擅自排放、倾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废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4.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严防噪声扰民。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套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7.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8.该项目如发生环境信访事件,影响周边环境质量,经查实须立即停产整改。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要求,若该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清单中所列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必须按新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做好排污许可证相应申领工作。 五、果里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桓台县乡村 (略) 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 (略) 电泳涂漆车间喷涂生产线技改项目、山东恒安 (略) 年产5万吨新型纳米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电话:0533-*
电子邮箱:*@*26.com
通讯地址:桓台县便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备注 |
1 | 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 | 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唐山镇仁和村古城路段。 | 桓台县乡村 (略) | 山东 (略) |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唐山镇仁和村古城路段。项目占地面积29478m2,新建建筑总面积20543平方米,包括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垃圾分类体验馆、办公楼、公厕、门卫。配套垃圾压缩设备相关运输车辆、防尘防臭系统,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等。项目年生产天数365天,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年转运生活垃圾21.9万吨(600t/d)。项目总投资39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1万元。(设备及工艺详见环评报告表)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 二、项目在运营期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以下要求: 1. 本项目垃圾卸料、分类、压缩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经2套负压洗涤除臭系统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到的废气也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理措施。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重点控制区颗粒物1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H2S、NH3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H2S:0.33kg/h,NH3:4.9kg/h);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无组织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H2S:0.06kg/h,NH3:1.5kg/h);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2. 本项目废水为垃圾渗滤液、冲洗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垃圾渗滤液进入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运送至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处理。冲洗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与渗滤液池污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压缩后由转运车运往淄 (略) 用于垃圾发电。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废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4.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严防噪声扰民。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套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7.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8.该项目如发生环境信访事件,影响周边环境质量,经查实须立即停产整改。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要求,若该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清单中所列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必须按新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做好排污许可证相应申领工作。 五、唐山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 |
2 | 电泳涂漆车间喷涂生产线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253号。 | (略) | 山东 (略) |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253号。拟建项目在原有厂房及附属设备基础上,对喷漆工序进行改造,购置喷粉室、治污设备等国产设备4套。项目建成后电泳烘干废气拟接入新建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12)排放,喷漆面积50214m2、喷粉面积*m2。项目总投资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设备及工艺详见环评报告表)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 二、项目在运营期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以下要求: 1.拟建项目喷漆室采用过滤棉进行漆雾处理,处理后的喷漆、流平废气及烘干冷却废气由风机引至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粉烘干废气经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本项目采用间接烘干方式,喷涂线3台燃烧机天然气燃烧的废气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DA007排放;现有电泳烘干废气接入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VOCs、*苯、二*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专用设备制造业(C35)”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限值要求;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塑粉回收系统(旋风+滤芯二级回收)处理,废气经降尘室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VOCs、*苯、二*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限值要求。2.拟建项目无新增废水产生。 3.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回收系统回收的塑粉作为原料再利用,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废漆桶、废过滤棉、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储存,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不得随意弃置。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4.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严防噪声扰民。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7.该项目如发生环境信访事件,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要求,若该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清单中所列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必须按新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做好排污许可证相应变更工作。 五、果里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 |
3 | 年产5万吨新型纳米建筑材料项目 | 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齐桓路 688 号。 | 山东恒安 (略) | 山东 (略) |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齐桓路 688 号。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租赁厂房4800平方米,购置主要生产及配套设备20余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年产5万吨新型纳米建筑材料。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设备及工艺流程详见环评报告表)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在桓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根据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工艺、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 二、项目在营运期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以下要求: 1.项目项目在烘干、粉碎、包装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未收集到的废气,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营运期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3—2018)表2重点控制区中的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营运期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3—2018) 表 3 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2.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 3.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该项目产生的粗制建筑材料、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须按协议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擅自排放、倾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废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4.项目要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消音、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严防噪声扰民。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6.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套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辩识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7.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8.该项目如发生环境信访事件,影响周边环境质量,经查实须立即停产整改。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要求,若该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清单中所列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项目在验收时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必须按新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须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做好排污许可证相应申领工作。 五、果里镇人民政府、桓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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