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项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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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 批准机关 | 设立依据 | 收费依据 | 收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起征(收)时间 | 使用票据名称 | 是否实行票款分离 | 征收方式 | 缴库方式 | 是否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资金管理形式现状 |
执收单位 | 执收单位性质 | 主管部门 |
一、国家批准设立 | | | | | | | | | | | | | | | | | | | |
耕地开垦费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元 | 1999年1月1日 |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是 | 直接征收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明确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 | *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复垦费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局 发展改革委 没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76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5-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元 | 1999年1月1日 |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是 | 直接征收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明确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 | * | 缴入地方国库 |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8-44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 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 38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39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40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41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43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44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元 | 1986年6月25日 |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是 | 直接征收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无 | *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闲置费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未按时开发建设,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未按时开发建设,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元 | 2012年7月1日 |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是 | 直接征收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无 | * | 缴入地方国库 |
不动产登记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 元 | 2016年12月6日 |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是 | 直接征收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小微企业承诺制进行收费项目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办理不动产登记费事项免收登记费 | * | 缴入中央、地方国库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略)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略) 55号令、冀土(93)25号、冀政(90)76号、保政(96)157号、冀政(92)62号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依据 (略) (略) 政府批准后确定 | 元 | 1990年5月19日 | (略) 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 | 是 | 税务代征 | 通过税务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无 | * | 缴入地方国库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略)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略) 令第278号、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占用林地的项目及工程 | 占用林地的项目及工程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 (略) 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 (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元 | 2003年1月1日 | (略) 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 | 是 | 税务征收 | 2023年1月1日起通过税务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无 | * | 缴入中央、地方国库 |
林业罚没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违反森林法的单位和个人 | 违反森林法的单位和个人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将被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同时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将被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同时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 元 | 2000年1月29日 |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是 | 直接征收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无 | *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乡规划罚没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62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单位 | (略) 人民政府 |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单位和个人 |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单位和个人 | 依据违反类型和政府规定批准后确定 | 元 | 2007年10月28日 | (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是 | 直接征收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汇缴 | 是 | 无 | * | 缴入地方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