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训练器材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健身训练器材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健身训练器材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0号西50米 | |
建设单位: | 青岛金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2月24日至2023年03月02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金 (略) 投资600万元,租赁闲置厂房建设健身训练器材生产项目,厂区占地面积9904m2,主要购置雕刻机、切板机、切割机、弯管机、铣床、车床、锯床、焊机、浇注机、PU联机、喷粉固化线等。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打砂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喷粉废气经微负压收集至自带粉末回收滤筒过滤后再送至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水冷降温+活性炭吸附装置H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PU成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H2”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生物质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P5排放。P1、P2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P3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P4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标准要求;P5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以及烟气林格曼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金属切割废气、木材切割废气经设备自带集尘管道收集至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的要求;VOCs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即墨区西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下脚料、除尘器收尘、废包装物、废钢砂、废滤筒、废滤袋、焊渣及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PU料桶、废色浆桶及废脱模剂桶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项目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健身训练器材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0号西50米 | |
建设单位: | 青岛金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2月24日至2023年03月02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金 (略) 投资600万元,租赁闲置厂房建设健身训练器材生产项目,厂区占地面积9904m2,主要购置雕刻机、切板机、切割机、弯管机、铣床、车床、锯床、焊机、浇注机、PU联机、喷粉固化线等。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打砂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喷粉废气经微负压收集至自带粉末回收滤筒过滤后再送至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水冷降温+活性炭吸附装置H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PU成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H2”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生物质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P5排放。P1、P2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P3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P4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标准要求;P5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以及烟气林格曼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金属切割废气、木材切割废气经设备自带集尘管道收集至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的要求;VOCs厂界监控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即墨区西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下脚料、除尘器收尘、废包装物、废钢砂、废滤筒、废滤袋、焊渣及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PU料桶、废色浆桶及废脱模剂桶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项目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 |
邮政编码: | *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