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吴忠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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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吴忠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太阳山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分级查处办法》交办查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了真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提供了关键证据,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响等;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累计奖励;

(四)举报涉及多个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的,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不属实;

(二)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奖励金额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1%实施,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存在以下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对举报的事项,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在第一款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奖励。

2、对举报的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3、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3吨以上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可额外给予举报人5000至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20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之日起15日内通过多种途径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

第十条 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之日起90日内,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举报人信息相符的银行账号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超期未找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公布受理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址及电子邮箱。做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宣传工作,每年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妥善保管举报奖励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举报时间(来 (略) 签收时间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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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分局、太阳山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分级查处办法》交办查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了真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提供了关键证据,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响等;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累计奖励;

(四)举报涉及多个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的,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不属实;

(二)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奖励金额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1%实施,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存在以下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对举报的事项,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在第一款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奖励。

2、对举报的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3、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3吨以上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可额外给予举报人5000至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20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之日起15日内通过多种途径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

第十条 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之日起90日内,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举报人信息相符的银行账号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超期未找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公布受理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址及电子邮箱。做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宣传工作,每年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妥善保管举报奖励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举报时间(来 (略) 签收时间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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