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023-02-2211:30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023-02-2211:3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16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2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
平遥县 (略) 建设胶粉综合利用项目 | (略) 平遥县朱坑乡西崖窑村西600m | 平遥县 (略) | (略) | 建设2700m2裂解生产车间,600m2胶粉仓库,500m2炭黑车间,炭黑包装设备和炭黑储罐(容积为300m31个),配套6台间歇式低温裂解炉及沉淀罐、冷凝器、储气罐、储油罐等及检验中心等附属设施,办公生活区利用原有设施。 | (1)裂解工序污染防治要求:间歇式裂解炉燃料主要为裂解气体,该工序配套SNCR脱硝+喷淋降温除尘塔+石灰石石膏脱硫装置,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非*烷总烃、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120、20、50、100毫克/立方米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废橡胶废塑料裂解油化成套生产装备》(GB/T 32662-2016)标准,二噁英、*苯、二*苯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0.1ng-TEQ/m3、15mg/m3、20mg/m3标准,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排气囱高度达到15m以上。 (2)炭黑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炭黑输送和打包设置在车间内进行,输送采用密闭走廊传输,该工序配套集气罩+高效袋式除尘装置,各落料点和无组织扬尘产生点产生的扬尘经该装置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8mg/m3,排气囱高度达到15m以上。 (3)裂解炉装料和开炉污染防治要求:裂解炉处配套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袋式除尘装置,裂解炉装料和开炉产生的无组织烟气经该设施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8mg/m3,排气囱高度达到15m以上。 (4)储油装置污染防治要求:储油装置采用双层储油罐并配套挥发性有机物收集装置,储油装置大、小呼吸产生的VOCs经该收集装置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送入裂解炉燃烧;不可燃非*烷总烃集中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8m高排气筒排放。 |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目所在地网站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 0354-* |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2月16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2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
平遥县 (略) 建设胶粉综合利用项目 | (略) 平遥县朱坑乡西崖窑村西600m | 平遥县 (略) | (略) | 建设2700m2裂解生产车间,600m2胶粉仓库,500m2炭黑车间,炭黑包装设备和炭黑储罐(容积为300m31个),配套6台间歇式低温裂解炉及沉淀罐、冷凝器、储气罐、储油罐等及检验中心等附属设施,办公生活区利用原有设施。 | (1)裂解工序污染防治要求:间歇式裂解炉燃料主要为裂解气体,该工序配套SNCR脱硝+喷淋降温除尘塔+石灰石石膏脱硫装置,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非*烷总烃、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120、20、50、100毫克/立方米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废橡胶废塑料裂解油化成套生产装备》(GB/T 32662-2016)标准,二噁英、*苯、二*苯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0.1ng-TEQ/m3、15mg/m3、20mg/m3标准,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排气囱高度达到15m以上。 (2)炭黑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炭黑输送和打包设置在车间内进行,输送采用密闭走廊传输,该工序配套集气罩+高效袋式除尘装置,各落料点和无组织扬尘产生点产生的扬尘经该装置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8mg/m3,排气囱高度达到15m以上。 (3)裂解炉装料和开炉污染防治要求:裂解炉处配套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袋式除尘装置,裂解炉装料和开炉产生的无组织烟气经该设施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8mg/m3,排气囱高度达到15m以上。 (4)储油装置污染防治要求:储油装置采用双层储油罐并配套挥发性有机物收集装置,储油装置大、小呼吸产生的VOCs经该收集装置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送入裂解炉燃烧;不可燃非*烷总烃集中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8m高排气筒排放。 |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目所在地网站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 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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