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珲春海洋示范区海产绿色预制菜加工基地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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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珲春海洋示范区海产绿色预制菜加工基地项目一期)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
(珲春海洋示范区海产绿色预制菜加工基地项目一期)

拟审批项目:珲春海洋示范区海产绿色预制菜加工基地项目一期

公示时间:2023年2月2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3-*(项目审批科)
地址:政务大厅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以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珲春海洋示范区海产绿色预制菜加工基地项目一期

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11号小区

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略)

(略) (略)

项目为新建项目。地点位于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11号小区,项目总占地面积48457.84㎡,主要建设内容:2台0.75t/h燃气锅炉、24000㎡加工车间、污水处理站等。项目总投资27206.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0万元。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妥善处理固体废物,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厂。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新建2台燃气锅炉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27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本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合理布局,采用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排放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妥善储存、处置生活垃圾,防止二次污染。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由有资质企业回收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与废油墨包装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项目前期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
(珲春海洋示范区海产绿色预制菜加工基地项目一期)

拟审批项目:珲春海洋示范区海产绿色预制菜加工基地项目一期

公示时间:2023年2月2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3-*(项目审批科)
地址:政务大厅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以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珲春海洋示范区海产绿色预制菜加工基地项目一期

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11号小区

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略)

(略) (略)

项目为新建项目。地点位于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11号小区,项目总占地面积48457.84㎡,主要建设内容:2台0.75t/h燃气锅炉、24000㎡加工车间、污水处理站等。项目总投资27206.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0万元。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妥善处理固体废物,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厂。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新建2台燃气锅炉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27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本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标准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合理布局,采用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排放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妥善储存、处置生活垃圾,防止二次污染。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由有资质企业回收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与废油墨包装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项目前期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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