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23.2.20)关于马鞍山市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洋河水系整治项目(慈湖河源头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46755290/202302-00017
6.(2023.2.20)关于马鞍山市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洋河水系整治项目(慈湖河源头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746755290/202302-00017
(略) 两山绿色 (略) :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受理你单位提 (略) 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洋河水系整治项目(慈湖河源头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2.74公顷。
(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3,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8.19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 (略) 水利局、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周童 电话:0555-*
附件:1. (略) 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洋河水系整治项目(慈湖河源头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矿院水审函﹝2023﹞[1]号)
2.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 (略) ﹝2023﹞第7号)
2023年2月20日
(略) 两山绿色 (略) :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受理你单位提 (略) 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洋河水系整治项目(慈湖河源头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2.74公顷。
(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3,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8.19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 (略) 水利局、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周童 电话:0555-*
附件:1. (略) 向山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EOD项目洋河水系整治项目(慈湖河源头水环境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矿院水审函﹝2023﹞[1]号)
2.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 (略) ﹝2023﹞第7号)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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