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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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学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略) 南明区贵顺水产个体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南明区贵顺水产个体经营部销售的仿牛排风味速冻肉制品,胭脂红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 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2】230号

(略) 南明区陈彪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南明区陈彪便利店所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香蕉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建立进货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03号

贵州田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田 (略) 所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使用的餐具(筷子)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04号

南明区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明区 (略) 销售的猕猴桃果干,亮蓝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明区 (略) 销售的红小米椒,镉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购进销售的猕猴桃果干以及红小米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五条第20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猕猴桃果干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小米椒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处罚【2023】4001号

贵州禧多恒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禧多恒食品厂生产的两只松鼠薯条/薯片(膨化食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生产的两只松鼠薯条/薯片(膨化食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膨化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处罚【2023】4002号

贵阳南明区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双龙初级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南明区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双龙初级中学购进使用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购进使用的螺丝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略) 场监管总局印发的《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虽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但购进的不合格食品原料在疫情期间由于食物缺乏全部赠予他人,未产生销售行为),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处罚【2023】4003号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购进使用的尖椒,镉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购进使用的尖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略) 场监管总局印发的《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虽已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购进不合格食品原料已大部分投入使用),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处罚【2023】4005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3年2月24日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学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略) 南明区贵顺水产个体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南明区贵顺水产个体经营部销售的仿牛排风味速冻肉制品,胭脂红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 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2】230号

(略) 南明区陈彪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南明区陈彪便利店所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香蕉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建立进货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03号

贵州田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田 (略) 所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使用的餐具(筷子)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04号

南明区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明区 (略) 销售的猕猴桃果干,亮蓝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明区 (略) 销售的红小米椒,镉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购进销售的猕猴桃果干以及红小米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五条第20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猕猴桃果干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小米椒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处罚【2023】4001号

贵州禧多恒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禧多恒食品厂生产的两只松鼠薯条/薯片(膨化食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生产的两只松鼠薯条/薯片(膨化食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膨化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处罚【2023】4002号

贵阳南明区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双龙初级中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南明区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双龙初级中学购进使用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购进使用的螺丝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略) 场监管总局印发的《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虽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但购进的不合格食品原料在疫情期间由于食物缺乏全部赠予他人,未产生销售行为),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处罚【2023】4003号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购进使用的尖椒,镉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所购进使用的尖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略) 场监管总局印发的《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虽已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购进不合格食品原料已大部分投入使用),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处罚【2023】4005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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