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博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东莞市新博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新博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新四骏马东路2号2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新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新 (略) (略) (略) 横沥镇新四骏马东路2号2号楼101室(中心坐标:北纬23°2’40.680”、东经113°58’26.970”),总投资180万元,占地面积1500 m2,建筑面积1500 m2,建成预计年产固定座外壳45.24万套、控制器外壳95万套、模具150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拌料、碎料、机制加工工序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有组织有机废气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在工作点处设置集气装置,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有机废气加强密闭空间管理,减少无组织逸散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厂区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截污管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截污管 (略) 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噪声采用消声、降噪、隔音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塑胶边角料经碎料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金属边角料经收集后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3-02-2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新博高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新四骏马东路2号2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新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新 (略) (略) (略) 横沥镇新四骏马东路2号2号楼101室(中心坐标:北纬23°2’40.680”、东经113°58’26.970”),总投资180万元,占地面积1500 m2,建筑面积1500 m2,建成预计年产固定座外壳45.24万套、控制器外壳95万套、模具150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拌料、碎料、机制加工工序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通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有组织有机废气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在工作点处设置集气装置,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有机废气加强密闭空间管理,减少无组织逸散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厂区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截污管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截污管 (略) 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噪声采用消声、降噪、隔音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塑胶边角料经碎料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金属边角料经收集后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3-02-2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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