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关于2023年2月24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023-02-2416:49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关于2023年2月24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023-02-2416:49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
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泰 (略) 玻化微珠珍珠岩项目 | 鄂尔多斯装备制造产业园祥和路5号 | (略) 泰 (略) | 内蒙古新 (略) |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鄂尔多斯装备制造产业园祥和路5号。项目总占地面积26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8.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赁全封闭厂房一座,厂房内进行分区(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均依托原有,在生产区内新建1条15000吨/年玻化微珠生产线。 |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运营期物料储存、装卸、输送、生产过程全封闭。预热炉废气经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燃煤炉窑二级标准,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成品分离颗粒物经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沉淀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4、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运营期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7、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8、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9、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1、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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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泰 (略) 玻化微珠珍珠岩项目 | 鄂尔多斯装备制造产业园祥和路5号 | (略) 泰 (略) | 内蒙古新 (略) |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鄂尔多斯装备制造产业园祥和路5号。项目总占地面积26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8.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赁全封闭厂房一座,厂房内进行分区(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均依托原有,在生产区内新建1条15000吨/年玻化微珠生产线。 |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运营期物料储存、装卸、输送、生产过程全封闭。预热炉废气经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加热炉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燃煤炉窑二级标准,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成品分离颗粒物经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沉淀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4、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运营期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7、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8、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9、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1、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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