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丰德新材料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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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丰德新材料有限公司60万吨/年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葫芦 (略) 60万吨/年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429-*

  传真:0429-*

  项目名称:葫芦 (略) 60万吨/年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连山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

  建设单位:葫芦 (略)

  环评单位: (略) 益环 (略)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葫芦 (略) 60万吨/年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建设单位:葫芦 (略)

  企业法人:董铁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连山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

  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7951.43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人民币260万元

  2、项目组成与规模

  用地面积33434平方米,建筑面积24272.98平方米。新建办公建筑、生产建筑,购置破碎机、洗石机、磁选机、反应罐等设备,建成后年产 60 万吨石英砂,副产品洗砂沉淀泥 4.61 万吨,细砂 18.46 万吨,磁尾砂 9.23 万吨。

  3、环保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大气环境

破碎废气排放口(DA001)

颗粒物

采取双层密闭空间作业,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焙烧炉废气排放口(DA002)

SO2、颗粒物、NOx

低氮燃烧,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新建非金属焙(锻)烧炉窑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喷淋塔排放口(DA003)

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

采取双层密闭空间作业,经除酸雾系统收集后,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干燥包装废气

排放口(DA004)

颗粒物

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5)

SO2、颗粒物、NOx、烟气黑度

低氮燃烧,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车辆运输采取洒水降尘,长期保持道路的湿度;装卸、库房及精砂库堆场粉尘采取密闭式作业,采用喷淋装置洒水抑尘;车间喷雾洒水,保持物料湿润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

加强酸性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地表水环境

生产废水

pH值、氯化物、硫酸盐、草酸、氟化物、SS、COD

清洗废水通过收集沟并引流至三级沉淀池内,经自然沉淀后,用泵抽取上清液回用于破碎喷淋及清洗工序等;酸洗废水进入中和池进行中和后,上层清夜排入三级中和沉淀池,回用于酸洗工序,不外排

/

锅炉排污水+软水器反冲洗水

pH值、COD、SS

通过园区污 (略) 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生活污水

pH值、SS、COD、BOD5、NH3-N、TP

排入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 (略) 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声环境

机械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尽可能选用优质设备,对噪声源较大的生产设备进行加设减振垫处理,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用适当的隔声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将产生噪声大的车间布置在远离居民点的方位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电磁辐射

固体废物

中和沉淀池泥渣收集后暂存沉渣临时堆放点,外售建材生产企业;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外售水泥厂;废树脂暂存于废树脂临时堆放点,定期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暂存间、三级沉淀池、中和池、沉渣临时堆放点、储罐区及化学品库房基础必须防腐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其他区域均进行水泥地面硬底化。

生态保护措施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①为了防止事故风险对环境的影响,首先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特别是酸液储罐的保养和维护,防止酸液储罐出现缝隙引起酸液的泄漏。

②要在辅料库房设置围堰,万一发生泄漏,泄漏的酸液滞留在围堰内。

③对辅料库房采用重点防渗(防渗层材料采用高密度聚*烯或环氧树脂人工材料等,厚度至少大于2mm,确保渗透系数小于10-10cm/s),防止酸液储罐渗漏。

④在辅料库房设置氯化氢、硫酸雾、氟化氢等气体泄露报警器,及时掌握酸液、天然气的泄漏情况。

⑤储罐区配备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铃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消防水栓。

⑥应急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1000立方米,当发生泄漏事故时,将酸液导流至事故应急池。

⑦加强监控:在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处理站规章制度作业,定期巡检、调节保养及联系维修更换等。及时发现各种可能引起酸液泄漏的苗头,并在有关人员配合下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根据《 (略) 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本项目建设单位不在列,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本项目属于“五十一、通用工序”中的“109、锅炉-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台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4、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石英砂生产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 年修改),本项目属于“C3099类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本项目产品、所采用设备以及生产工艺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5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处不属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因此,本项目的规划、选址合理。

  6、综合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当地相关发展规划要求。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如能按本报告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治理,保证污染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制度,且加强污染治理措施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则本项目运营期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在落实和达到本报告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葫芦 (略) 60万吨/年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429-*

  传真:0429-*

  项目名称:葫芦 (略) 60万吨/年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连山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

  建设单位:葫芦 (略)

  环评单位: (略) 益环 (略)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葫芦 (略) 60万吨/年石英砂生产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建设单位:葫芦 (略)

  企业法人:董铁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连山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

  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7951.43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人民币260万元

  2、项目组成与规模

  用地面积33434平方米,建筑面积24272.98平方米。新建办公建筑、生产建筑,购置破碎机、洗石机、磁选机、反应罐等设备,建成后年产 60 万吨石英砂,副产品洗砂沉淀泥 4.61 万吨,细砂 18.46 万吨,磁尾砂 9.23 万吨。

  3、环保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大气环境

破碎废气排放口(DA001)

颗粒物

采取双层密闭空间作业,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焙烧炉废气排放口(DA002)

SO2、颗粒物、NOx

低氮燃烧,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新建非金属焙(锻)烧炉窑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喷淋塔排放口(DA003)

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

采取双层密闭空间作业,经除酸雾系统收集后,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干燥包装废气

排放口(DA004)

颗粒物

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5)

SO2、颗粒物、NOx、烟气黑度

低氮燃烧,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车辆运输采取洒水降尘,长期保持道路的湿度;装卸、库房及精砂库堆场粉尘采取密闭式作业,采用喷淋装置洒水抑尘;车间喷雾洒水,保持物料湿润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

加强酸性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地表水环境

生产废水

pH值、氯化物、硫酸盐、草酸、氟化物、SS、COD

清洗废水通过收集沟并引流至三级沉淀池内,经自然沉淀后,用泵抽取上清液回用于破碎喷淋及清洗工序等;酸洗废水进入中和池进行中和后,上层清夜排入三级中和沉淀池,回用于酸洗工序,不外排

/

锅炉排污水+软水器反冲洗水

pH值、COD、SS

通过园区污 (略) 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生活污水

pH值、SS、COD、BOD5、NH3-N、TP

排入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 (略) 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声环境

机械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尽可能选用优质设备,对噪声源较大的生产设备进行加设减振垫处理,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用适当的隔声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将产生噪声大的车间布置在远离居民点的方位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电磁辐射

固体废物

中和沉淀池泥渣收集后暂存沉渣临时堆放点,外售建材生产企业;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外售水泥厂;废树脂暂存于废树脂临时堆放点,定期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暂存间、三级沉淀池、中和池、沉渣临时堆放点、储罐区及化学品库房基础必须防腐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其他区域均进行水泥地面硬底化。

生态保护措施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①为了防止事故风险对环境的影响,首先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特别是酸液储罐的保养和维护,防止酸液储罐出现缝隙引起酸液的泄漏。

②要在辅料库房设置围堰,万一发生泄漏,泄漏的酸液滞留在围堰内。

③对辅料库房采用重点防渗(防渗层材料采用高密度聚*烯或环氧树脂人工材料等,厚度至少大于2mm,确保渗透系数小于10-10cm/s),防止酸液储罐渗漏。

④在辅料库房设置氯化氢、硫酸雾、氟化氢等气体泄露报警器,及时掌握酸液、天然气的泄漏情况。

⑤储罐区配备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铃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消防水栓。

⑥应急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1000立方米,当发生泄漏事故时,将酸液导流至事故应急池。

⑦加强监控:在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处理站规章制度作业,定期巡检、调节保养及联系维修更换等。及时发现各种可能引起酸液泄漏的苗头,并在有关人员配合下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根据《 (略) 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本项目建设单位不在列,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本项目属于“五十一、通用工序”中的“109、锅炉-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台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4、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石英砂生产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 年修改),本项目属于“C3099类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本项目产品、所采用设备以及生产工艺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5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处不属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因此,本项目的规划、选址合理。

  6、综合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当地相关发展规划要求。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如能按本报告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治理,保证污染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制度,且加强污染治理措施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则本项目运营期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在落实和达到本报告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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