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公告
吉林省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
关于2023年1月20日 (略) 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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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前环审函[2023]2号 | 2023年1月20日 |
前环审函[2023]2号
(略) 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 (略) :
你单位《关于< (略) 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 (略) 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现主体工程均已建成,建设地 (略) 前郭县境内。其中连通渠道工程部分工程内容(6.515km输水渠道、1座节制闸及1座交通桥)位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与上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辛甸泡)东侧边界最近距离约3.3km;玉龙湿地恢复工程及渔园湿地植被修复工程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与上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辛甸泡)东侧边界最近距离约5.6km。该项目邻近吉林前郭查干湖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连通渠道工程与上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边界最近距离约874m。总投资为20746.8万元,环保投资为268.7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29%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5-2024年)》和《查干湖治理保护规划(2018-2030年)》。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 (略) 林业和草原局同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已基本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路线、地点和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依据前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相关说明,该项目选址点位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但鉴于该项目部分工 (略) “三线一单”划定的优先保护单元中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前郭县盐渍化敏感区、查干湖水功能区一级区保护区、前郭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前郭县防风固沙重要区和一般管控单元中前郭县一般管控区,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杜绝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破坏生态环境。
(二)严格落实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鉴于该项目部分工程位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邻近吉林前郭查干湖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主体工程已经建成,生态环境敏感。应进一步优化后续施工方案,尽最大可能避让或减少占用生态环境敏感区。严禁在上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弃土场,禁止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内和查干湖等地表水附近冲洗、维修、保养施工机械及车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要求,主动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减轻对环境敏感区影响。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鉴于该项目主体工程均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现场、施工场地、弃土临时堆放场和弃土场等临时占地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严格落实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防治措施,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施工场所须远离地表水体布置,施工场地和建筑材料堆存区应加盖篷布并设置围堰,减轻对水环境影响;施工场地设置防渗旱厕收集生活污水,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严禁排入地表水体。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对沉淀池、防渗旱厕等进行防渗处理和定期巡检。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密闭运输和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对弃土临时堆放场进行苫盖、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弃土、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等,减轻扬尘影响,并落实建设单位与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渔场签订的《土石方综合利用协议》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轻二次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烟气影响,确保施工期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运输车辆在经过上述自然保护区和村屯等声环境敏感目标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和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确保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营运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须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须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弃土须全部运至弃土场,严禁随意堆存;生活垃圾须运至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废机油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禁在施工场地设置油库,加强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对运输车辆的监控,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监测方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查干湖等地表水体及水生动植物分布、种类及出现频率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或对水生态产生不利环境影响时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和水生动植物生境不受破坏。
三、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7号令)中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
2023年1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
关于2023年1月20日 (略) 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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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前环审函[2023]2号 | 2023年1月20日 |
前环审函[2023]2号
(略) 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 (略) :
你单位《关于< (略) 查干湖湿地植被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 (略) 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现主体工程均已建成,建设地 (略) 前郭县境内。其中连通渠道工程部分工程内容(6.515km输水渠道、1座节制闸及1座交通桥)位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与上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辛甸泡)东侧边界最近距离约3.3km;玉龙湿地恢复工程及渔园湿地植被修复工程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与上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辛甸泡)东侧边界最近距离约5.6km。该项目邻近吉林前郭查干湖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连通渠道工程与上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边界最近距离约874m。总投资为20746.8万元,环保投资为268.7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29%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5-2024年)》和《查干湖治理保护规划(2018-2030年)》。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 (略) 林业和草原局同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已基本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路线、地点和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依据前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相关说明,该项目选址点位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但鉴于该项目部分工 (略) “三线一单”划定的优先保护单元中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前郭县盐渍化敏感区、查干湖水功能区一级区保护区、前郭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前郭县防风固沙重要区和一般管控单元中前郭县一般管控区,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杜绝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破坏生态环境。
(二)严格落实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鉴于该项目部分工程位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邻近吉林前郭查干湖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主体工程已经建成,生态环境敏感。应进一步优化后续施工方案,尽最大可能避让或减少占用生态环境敏感区。严禁在上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弃土场,禁止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内和查干湖等地表水附近冲洗、维修、保养施工机械及车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要求,主动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敏感区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减轻对环境敏感区影响。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鉴于该项目主体工程均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现场、施工场地、弃土临时堆放场和弃土场等临时占地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严格落实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防治措施,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施工场所须远离地表水体布置,施工场地和建筑材料堆存区应加盖篷布并设置围堰,减轻对水环境影响;施工场地设置防渗旱厕收集生活污水,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严禁排入地表水体。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对沉淀池、防渗旱厕等进行防渗处理和定期巡检。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密闭运输和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对弃土临时堆放场进行苫盖、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弃土、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等,减轻扬尘影响,并落实建设单位与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渔场签订的《土石方综合利用协议》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轻二次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烟气影响,确保施工期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运输车辆在经过上述自然保护区和村屯等声环境敏感目标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和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确保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营运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须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须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弃土须全部运至弃土场,严禁随意堆存;生活垃圾须运至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废机油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禁在施工场地设置油库,加强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对运输车辆的监控,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监测方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查干湖等地表水体及水生动植物分布、种类及出现频率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或对水生态产生不利环境影响时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和水生动植物生境不受破坏。
三、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7号令)中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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