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4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市容类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公告-2023-02-2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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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4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市容类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公告-2023-02-2709:11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4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市容类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排污许可证》核发

广西宁铁 (略)

广西壮族 (略) 柳江区百朋镇原柳铁白山水泥厂内

**Q

同意

2023/2/20

2

《排污许可证》延续

广西顺鼎 (略)

广西壮族 (略) 柳北区柳长路17号

*MA5NF3CY18001V

同意

2023/2/20

3

《排污许可证》变更

(略) (略)

广西壮族 (略) 柳太路11-3号河西工业区二区Y7-1-2号

*21N001P

同意

2023/2/23

4

《排污许可证》核发

融安县鸿程再生 (略)

广西壮族 (略) 融安县浮石香杉生态工业园西扩南片区

*MA5QJ1W*Q

同意

2023/2/24

二、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许可证号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广西 (略)

(略) 北雀路117号

桂环辐证〔B6127〕

柳审环城辐字〔2023〕7号

同意

2023/2/21

三、延作出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的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许可证号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略) 绿洁固 (略)

(略) 里雍镇立冲沟

柳审环城函〔2023〕1号

同意

2023/2/21

四、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电子邮箱:*@*63.com,通讯地址: (略) 鱼峰区龙湖路 (略) 民服务中 (略) 行政审批局,邮编:*。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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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4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市容类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排污许可证》核发

广西宁铁 (略)

广西壮族 (略) 柳江区百朋镇原柳铁白山水泥厂内

**Q

同意

2023/2/20

2

《排污许可证》延续

广西顺鼎 (略)

广西壮族 (略) 柳北区柳长路17号

*MA5NF3CY18001V

同意

2023/2/20

3

《排污许可证》变更

(略) (略)

广西壮族 (略) 柳太路11-3号河西工业区二区Y7-1-2号

*21N001P

同意

2023/2/23

4

《排污许可证》核发

融安县鸿程再生 (略)

广西壮族 (略) 融安县浮石香杉生态工业园西扩南片区

*MA5QJ1W*Q

同意

2023/2/24

二、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许可证号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广西 (略)

(略) 北雀路117号

桂环辐证〔B6127〕

柳审环城辐字〔2023〕7号

同意

2023/2/21

三、延作出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的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许可证号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略) 绿洁固 (略)

(略) 里雍镇立冲沟

柳审环城函〔2023〕1号

同意

2023/2/21

四、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电子邮箱:*@*63.com,通讯地址: (略) 鱼峰区龙湖路 (略) 民服务中 (略) 行政审批局,邮编:*。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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